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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術語》第3。0。5條解釋"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城市規劃區一般包含三個層次:
①城市建成區--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規劃術語》3。
0。6)。在這一範圍內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安排和控制各項設施的新建和改建,進行現有用地的合理調整和再開發。
②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市區(或中心城市)遠期發展用地的範圍。這部分包括建成區以外的獨立地段、水源及其防護用地、機場及其控制區、無線電臺站保護區、風景名勝和歷史文化遺蹟地區等。
在這一範圍內,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按照規劃的要求,保證各項用地和設施有秩序地進行開發建設。位於其中的農村集鎮和居民點要進行一切永久性建設,都必須經過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
特別是城市對外交通幹線兩側一定範圍內的用地,更要嚴格管理。這一地區內進行重大的永久性的建設,都要經過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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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區理論,1942年由蘇格蘭交通警察助理總監屈普(H・Alker Tripp)在《城市規劃與交通》一書中提出,其理論來源是斯泰恩與佩裡的組織社群與鄰里單位思想。屈普認為,英國城市的戰後重建應該建立在劃區(Precincts)的基礎上,即用新的系統來代替那種造成車輛擁擠、加劇交通事故、功能混雜而且與地方道路有過多交叉點的城市主要道路網。參考資料:城市規劃專業本科教學參考書目:外國城市建設史・沈玉麟 編-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Page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