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關係的基本特徵包括:公眾性、互利性、開放性和流動性。
1、公共關係具有公眾性。
公共關係是社會組織與其公眾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公家關係”,不是一般私人往來、私人的關係。公共關係的主體是各種各樣的社會組織,客體是社會公眾。社會公眾既有個人,也有社會組織,是與成為公共關係主體的社會組織相互聯絡、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總和。因此,公共關係的公眾性特點比較顯著。
2、公共關係具有互利性。
公共關係的主體與客體之間存在著 “互利性”,公共關係不是以血緣、地緣、學緣等紐帶為基礎建立起來的,而是以一定的利益關係、利害關係為基礎建立、發展起來的。公共關係是基於公共關係的主體社會組織與公共關係的客體公眾之間的共同願望、共同利益或目標基礎上的。社會組織在發展過程中必須得到社會公眾的支援,它開展公關活動是為了實現本組織的目標,爭取獲得更多的利益;但是,公眾也有利益,公眾要不能獲得利益,不能獲得某種滿足,不能獲得某種服務,他不可能與社會組織建立聯絡,也就是說,不可能與公共關係活動的主體——社會組織建立聯絡,也不可能“買社會組織的賬”,只有互利的才能形成“合作”,才能形成公眾對社會組織的支援,只有有利於自己的目標實現,公眾也才能買社會組織的賬。從這個角度上去講,公共關係是以互惠為原則的。只有實現主客體之間的互惠互利,才能保障公共關係的建立和發展。否則,單方面受益甚至損人利己,是無法建立和維繫良好的公共關係的。因此說,公共關係具有主客體之間的互利性。
3、公共關係具有開放性。
人與人的關係,侷限於個體之間的往來,有相當部分屬於“隱私”;世界上許許多多的關係都可以是秘密的、封閉的,而公共關係一般是公開的、開放的。作為公共關係的主體的社會組織,開展公共關係活動完全是合理合法、正大光明的,使用正當的手段、合法的途徑大張旗鼓地宣傳自己,協調與公眾之間的關係,沒有必要像“拉關係、走後門”和“非法公關”那樣“偷偷摸摸”的進行;而且,公關的目的就是為了讓更多的公眾瞭解自己,擴大本組織的知名度,提高本組織的美譽度,塑造良好的組織形象,以謀求本組織的生存和發展,實現組織目標,因此公共關係既不可能是封閉性的,也不可能是完全是隱秘的。
4、公共關係具有流動性。
作為公共關係主體的社會組織,其執行是動態的,是一直處於發展變化的過程中的。而且,社會組織所面臨的公共關係客體——公眾,更是不斷變化的。不僅公眾物件一直處於動態的變化之中,而且公眾的層面也是流動變化的,非公眾、潛在公眾、知曉公眾、行動公眾會發生轉化。再者,公眾具有層次性,其要求是千差萬別的;公眾的主觀意識、價值趨向、消費理念、可使用資源等等也會不斷地發展變化,其態度、行為也就必然會發生變化。對公共關係效果起著決定性作用的社會組織形象,一直處於動態的發展變化之中。社會組織形象不僅具有主觀與客觀的兩重性,而且具有多維性和相對性,它在公眾心目中的“定勢”——好、壞,美、醜等“印象”,是會發生變化的。社會組織與公眾建立良好的關係,獲得美好的聲譽,是必須經過長期的努力才能做到的。儘管這種良好的關係、美好的聲譽具有一定的相對穩定性,但是它絕對不是一勞永逸的,放鬆了努力,良好的關係、美好的聲譽會向反面轉化;一旦社會組織形象發生惡化時,經過加倍地努力,它才可能向良性方面轉化。可以說,在公共關係中,發展變化無處不在,無時不有,使它一直處於“流動”的狀態。
公共關係的基本特徵包括:公眾性、互利性、開放性和流動性。
1、公共關係具有公眾性。
公共關係是社會組織與其公眾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公家關係”,不是一般私人往來、私人的關係。公共關係的主體是各種各樣的社會組織,客體是社會公眾。社會公眾既有個人,也有社會組織,是與成為公共關係主體的社會組織相互聯絡、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總和。因此,公共關係的公眾性特點比較顯著。
2、公共關係具有互利性。
公共關係的主體與客體之間存在著 “互利性”,公共關係不是以血緣、地緣、學緣等紐帶為基礎建立起來的,而是以一定的利益關係、利害關係為基礎建立、發展起來的。公共關係是基於公共關係的主體社會組織與公共關係的客體公眾之間的共同願望、共同利益或目標基礎上的。社會組織在發展過程中必須得到社會公眾的支援,它開展公關活動是為了實現本組織的目標,爭取獲得更多的利益;但是,公眾也有利益,公眾要不能獲得利益,不能獲得某種滿足,不能獲得某種服務,他不可能與社會組織建立聯絡,也就是說,不可能與公共關係活動的主體——社會組織建立聯絡,也不可能“買社會組織的賬”,只有互利的才能形成“合作”,才能形成公眾對社會組織的支援,只有有利於自己的目標實現,公眾也才能買社會組織的賬。從這個角度上去講,公共關係是以互惠為原則的。只有實現主客體之間的互惠互利,才能保障公共關係的建立和發展。否則,單方面受益甚至損人利己,是無法建立和維繫良好的公共關係的。因此說,公共關係具有主客體之間的互利性。
3、公共關係具有開放性。
人與人的關係,侷限於個體之間的往來,有相當部分屬於“隱私”;世界上許許多多的關係都可以是秘密的、封閉的,而公共關係一般是公開的、開放的。作為公共關係的主體的社會組織,開展公共關係活動完全是合理合法、正大光明的,使用正當的手段、合法的途徑大張旗鼓地宣傳自己,協調與公眾之間的關係,沒有必要像“拉關係、走後門”和“非法公關”那樣“偷偷摸摸”的進行;而且,公關的目的就是為了讓更多的公眾瞭解自己,擴大本組織的知名度,提高本組織的美譽度,塑造良好的組織形象,以謀求本組織的生存和發展,實現組織目標,因此公共關係既不可能是封閉性的,也不可能是完全是隱秘的。
4、公共關係具有流動性。
作為公共關係主體的社會組織,其執行是動態的,是一直處於發展變化的過程中的。而且,社會組織所面臨的公共關係客體——公眾,更是不斷變化的。不僅公眾物件一直處於動態的變化之中,而且公眾的層面也是流動變化的,非公眾、潛在公眾、知曉公眾、行動公眾會發生轉化。再者,公眾具有層次性,其要求是千差萬別的;公眾的主觀意識、價值趨向、消費理念、可使用資源等等也會不斷地發展變化,其態度、行為也就必然會發生變化。對公共關係效果起著決定性作用的社會組織形象,一直處於動態的發展變化之中。社會組織形象不僅具有主觀與客觀的兩重性,而且具有多維性和相對性,它在公眾心目中的“定勢”——好、壞,美、醜等“印象”,是會發生變化的。社會組織與公眾建立良好的關係,獲得美好的聲譽,是必須經過長期的努力才能做到的。儘管這種良好的關係、美好的聲譽具有一定的相對穩定性,但是它絕對不是一勞永逸的,放鬆了努力,良好的關係、美好的聲譽會向反面轉化;一旦社會組織形象發生惡化時,經過加倍地努力,它才可能向良性方面轉化。可以說,在公共關係中,發展變化無處不在,無時不有,使它一直處於“流動”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