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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卿聽我說

    94年以後的事實婚姻協議離婚有效嗎?效力如何?

    答案:1994年2月1日後不存在事實婚姻了,“94年以後的事實婚姻”說法不正確,協議所離的也不是婚姻。協議是否有效也取決於多方面的因素。詳解如下。

    1994年2月1日以後,法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因此,自那天開始,生活中不再有事實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所以,自那以後,就不再有事實婚姻了。

    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不在民政部門登記、不領結婚證、以夫妻的名義居住在一起,有永久在一起生活的意願。

    但是,男女雙方不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其婚姻就不被法律承認,也不是合法的婚姻。

    1994年2月1日後男女雙方因在一起生活形成的關係不是婚姻關係,兩個人也不為夫妻。

    因為自1994年2月1日後因同居而形成的關係不是婚姻關係,所以,倆人協議所解除的也不是婚姻,而只屬於同居關係。

    在1994年2月1日後男女雙方因同居而形成同居關係,卻不再是之前為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係。

    因倆人根本就沒有過婚姻,所以,所謂的離婚就沒有根據,他們所離斷或者解除的也不是婚姻。

    倆人具備同居關係,所以解除的只能是同居關係。同居關係因為倆人的合意而終止,同居的這種狀態停止了。

    如果是合法婚姻,倆人要想解除婚姻關係,則必須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或者協議離婚,即依倆人的合意解除婚姻。

    協議有效嗎,其實是問的倆人解除同居關係的協議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協議是否有效,得看協議是否符合一定的條件。

    倆人協議解除的不是婚姻,而是同居關係。協議是否有效,通常來說要看該協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協議即合同,所以要適用《合同法》。但是,《合同法》規定婚姻不適用該法,因為離婚協議要涉及到人身關係的確認。

    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係的條款可能是有效的,但對婚姻關係的解除,法律規定只能採取登記離婚或者訴訟離婚的方式,個人不能代替法律自行締結或者解除婚姻。

    即使在適用《合同法》情況下的一般情形中,協議的有效也得符合雙方自願、不違背公序良俗、不違反公正、公平原則等條件的要求。

    協議解除同居關係因為解除的不是婚姻關係,所以通常來說是允許的,但是同樣的,不能在簽訂協議中採取脅迫等不公正方法及手段。

    如上所述,94年以後的事實婚姻協議離婚說法不正確,協議所離的不是婚姻,而是兩人的同居關係,協議中對財產關係的處理部分同樣需要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如果違法當然是無效的。

  • 2 # 安博律師

    中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之前,承認事實婚姻,因此,不存在您的提問中說的94年以後的事實婚姻,既然事實婚姻都不存在,那麼協議離婚也就無從談起了。

    雖然您的表述不是很準確,但是根據您描述的問題,您指的應該是94年以後的同居財產分割協議。雖然兩人的關係不受婚姻法的保護,但是財產還是受法律保護的。

    所以,只要關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協議不違法民法上一般的有效的情形,該同居財產分割協議也是有效力的。如果協議有效並且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是可以依據協議的約定去法院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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