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人府
掌管明朝皇帝九族的宗族名冊,並按時撰寫帝王譜系,記錄宗室成員子女的嫡庶、名稱封號、嗣職襲位、生卒年間、婚嫁、喪葬諡號等事。凡是宗室陳述請求,均為之向皇上彙報,並引薦賢才、記錄得失等。明朝洪武三年,設立大宗正院。
洪武二十二年,改名宗人府,並命親王掌管,秦王朱樉為第一任宗人令。此後,均以元勳外戚大臣兼領,不再專設官員,其負責事務轉移至禮部。
2、三公
三公,即明朝的太師、太傅、太保三職的合稱,正一品。負責協助皇帝處理重要國事政務,職位至重。洪武三年,明太祖朱元璋授李善長為太師、徐達為太傅、常遇春為太保。建文年間,三公職位被撤。直到永樂二十年八月,明成祖朱棣再恢復三公職位,但無實授。
宣德三年,明宣宗授英國公張輔為太師,沐晟為太傅,陳懋為太保,當時三公官職,幾乎為專授。自宣德、正統年間以後,三公成為虛銜,為勳戚文武大臣加官、贈官。
3、中書省
明朝中書省,為明朝初期至洪武十三年(1380年)期間的行政中樞。其中丞相為明朝中書省的最高階長官,負責統領六部。明初沿襲元朝制度,設立中書省,置左、右丞相。甲辰正月,初置左、右相國,其中李善長為右相國,徐達為左相國。
吳元年,改右相國為左相國,左相國為右相國。洪武元年,改為左、右丞相。由中書省統六部,但不設定中書令。洪武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案之後,明太祖朱元璋罷中書省,分中書省之權歸於六部。原中書省官屬盡革,惟存中書舍人。
4、明朝內閣
明朝內閣,為明成祖首先確立。乃是明朝建文四年(1402年)至崇禎十七年(1644年)的皇帝諮政機構,此後權力逐漸增大,後形成為明朝行政中樞。內閣輔臣的人數為一人至七人不等,輔臣奉使出外辦事,多自稱閣部。明太祖廢除宰相。
起初,內閣大學士只具有顧問身份,皇帝為最終決定的權力,而大學士很少有參決的機會。到明仁宗、明宣宗時期,大學士均因有太子經師的恩情,而得以累加至太子三孤身份,地位日益受尊崇。宣宗時期,朝廷事無大小,宣宗均悉數諮詢大學士楊士奇的看法而決定。
雖然吏部尚書蹇義、戶部尚書夏原吉召見時得以參與各部事宜,然而其還遠不如楊士奇等內閣成員得以親自接見。自此,內閣的權力日益增大,到明世宗中葉,夏言、嚴嵩等人執掌內閣,地位赫然為真正的宰相,亦可壓制六部。
5、六部
明朝中書省時期,七卿長官均為正三品。洪武十三年,朱元璋罷中書,仿《周官》六卿之制,升六部秩,各設尚書、侍郎一人。
六部包括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其所屬最高長官為明朝吏部尚書、明朝戶部尚書、明朝禮部尚書、明朝兵部尚書、明朝刑部尚書、明朝工部尚書,其常常與都察院之都御史、通政使司之通政使、大理寺之大理寺卿合稱“九卿”。
明朝時,重臣任擇須由九卿及外省巡撫、總督公開舉薦,此為廷推。各部司不能單獨決定的國家大事、要事,須經九卿公決,此為廷議。而由三法司無法決定的大型獄訟,以由九卿開會定獄,此為廷鞠或園審。其與明朝內閣構成了明朝的行政權力中心與決策核心。
1、宗人府
掌管明朝皇帝九族的宗族名冊,並按時撰寫帝王譜系,記錄宗室成員子女的嫡庶、名稱封號、嗣職襲位、生卒年間、婚嫁、喪葬諡號等事。凡是宗室陳述請求,均為之向皇上彙報,並引薦賢才、記錄得失等。明朝洪武三年,設立大宗正院。
洪武二十二年,改名宗人府,並命親王掌管,秦王朱樉為第一任宗人令。此後,均以元勳外戚大臣兼領,不再專設官員,其負責事務轉移至禮部。
2、三公
三公,即明朝的太師、太傅、太保三職的合稱,正一品。負責協助皇帝處理重要國事政務,職位至重。洪武三年,明太祖朱元璋授李善長為太師、徐達為太傅、常遇春為太保。建文年間,三公職位被撤。直到永樂二十年八月,明成祖朱棣再恢復三公職位,但無實授。
宣德三年,明宣宗授英國公張輔為太師,沐晟為太傅,陳懋為太保,當時三公官職,幾乎為專授。自宣德、正統年間以後,三公成為虛銜,為勳戚文武大臣加官、贈官。
3、中書省
明朝中書省,為明朝初期至洪武十三年(1380年)期間的行政中樞。其中丞相為明朝中書省的最高階長官,負責統領六部。明初沿襲元朝制度,設立中書省,置左、右丞相。甲辰正月,初置左、右相國,其中李善長為右相國,徐達為左相國。
吳元年,改右相國為左相國,左相國為右相國。洪武元年,改為左、右丞相。由中書省統六部,但不設定中書令。洪武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案之後,明太祖朱元璋罷中書省,分中書省之權歸於六部。原中書省官屬盡革,惟存中書舍人。
4、明朝內閣
明朝內閣,為明成祖首先確立。乃是明朝建文四年(1402年)至崇禎十七年(1644年)的皇帝諮政機構,此後權力逐漸增大,後形成為明朝行政中樞。內閣輔臣的人數為一人至七人不等,輔臣奉使出外辦事,多自稱閣部。明太祖廢除宰相。
起初,內閣大學士只具有顧問身份,皇帝為最終決定的權力,而大學士很少有參決的機會。到明仁宗、明宣宗時期,大學士均因有太子經師的恩情,而得以累加至太子三孤身份,地位日益受尊崇。宣宗時期,朝廷事無大小,宣宗均悉數諮詢大學士楊士奇的看法而決定。
雖然吏部尚書蹇義、戶部尚書夏原吉召見時得以參與各部事宜,然而其還遠不如楊士奇等內閣成員得以親自接見。自此,內閣的權力日益增大,到明世宗中葉,夏言、嚴嵩等人執掌內閣,地位赫然為真正的宰相,亦可壓制六部。
5、六部
明朝中書省時期,七卿長官均為正三品。洪武十三年,朱元璋罷中書,仿《周官》六卿之制,升六部秩,各設尚書、侍郎一人。
六部包括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其所屬最高長官為明朝吏部尚書、明朝戶部尚書、明朝禮部尚書、明朝兵部尚書、明朝刑部尚書、明朝工部尚書,其常常與都察院之都御史、通政使司之通政使、大理寺之大理寺卿合稱“九卿”。
明朝時,重臣任擇須由九卿及外省巡撫、總督公開舉薦,此為廷推。各部司不能單獨決定的國家大事、要事,須經九卿公決,此為廷議。而由三法司無法決定的大型獄訟,以由九卿開會定獄,此為廷鞠或園審。其與明朝內閣構成了明朝的行政權力中心與決策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