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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陳雪宏律師

    如果老虎要吃武松,武松打死老虎不會有刑事責任,因為這是一種緊急避險行為。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但是緊急避險超過必要的限度,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就武松打虎事件來說,如果老虎要吃掉武松,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奮力反抗,這是一種自救行為,如果不自救,自己就會被老虎吃掉,這種自救行為當擔不會承擔刑事責任了。

    總的來說,法律是保護人的權利的,不是保護動物的,在人和動物面前,法律當然要保護人的權利的,不然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 2 # 隴之語

    放在當今社會,武松打虎一定會負刑事責任,因為國家法律規定老虎是一級保護動物,是不可以打的,武松平白無故地就將老虎打死了,豈能不負刑事責任?

    有人說武松是自救,在當時那種情況下,武松不把老虎打死,他本人就會被老虎吃掉;所以,為了自救,武松打死老虎是應該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現代社會在考量問題時會陷入到非白即黑的誤區之中。只要武松活著,而老虎被他打死了,對不起,絕對是殺害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根據國家法律,改判幾年就判幾年;相反,老虎活著,而武松被老虎吃點了,對不起,個人避險意識太差,明明知道老虎吃人,還去喂老虎,這不是神經有問題嘛!大不了公家單位慰問一下,然後組織會議,教育群眾增強自身安危,不要單身一人到深山峽谷中去。

    再把這件事放到具體的環境中去考量,武松打死老虎也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因為武松在翻越景陽岡之前,酒店的老闆就告訴告他,說景陽岡上有老虎,官府專門發了告示,不準單身一人透過景陽岡。事實上,武松在翻越景陽岡的時候,也親眼看到了官府的告示,說景陽岡上有老虎,不允許單身一人透過景陽岡。假若,武松是個守法度的人,就該遵守官府的通告,返回到酒店中去,等到有許多人後,再結伴透過,這樣,老虎就不會吃武松,武松也不必打老虎了。從當時的環境上來講,錯在武松,是故意犯罪,輕點說是故意傷害老虎罪,重點說就是故意殺死老虎罪。

    放到今天,《刑法》第十四條明文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縱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對照法律條款看看,武松就是故意犯罪嘛!明明知道前面有老虎,還故意前行,並持強凌弱,把個行動不便且有點魯莽的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景陽岡上的老虎給打死了,豈能不負刑事責任?

    基於此,我認為,假如把武松放在今天的環境中,殺害國家一級保護動物,輕者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的話,無期也是可能的。話又說回來,假如放到今天,武松因為打死老虎而被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話,反倒是因禍得福了,他就不會犯後來的殺人罪,潘金蓮女士也不會因為武松的魯莽而喪失了性命,說不定,潘金蓮嫁到西門慶家,正兒八經地當起了貴婦人,西門慶因為得到了潘金蓮女士而過上了性福美好的新生活。

  • 3 # 實現一個曉目標

    以現代法律來說。武松打虎絕對是自衛行為。可以說故意獵殺老虎,和偶遇老虎為了保命而殺虎。是非常容易判斷的。如果武松是拿著獵槍進山打獵,那麼打死老虎,明顯是故意的,他本來就是去打獵。水滸故事裡,武松是回家心切,路遇老虎,並且他沒有有效的致命武器,哪個一揮既斷的哨棍顯然不是什麼得力的傢伙事兒。如果打獵怎麼也該帶弓箭和刀具。所以殺虎是無故意成分。武松空手殺虎。屬於自衛。

    拿刑法說事的。堪比南京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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