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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勇談樓市壹貳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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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碼頭探房記
開發商逾期交房,您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主張違約金,自約定的交房日次日開始計算至開發商通知交房時間。
既然合同上約定了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那麼就按照合同辦理。
如果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時間,您可以選擇退房,並可要求開發商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比如在合同中可以這樣約定:
1、開發商須於某年某月某日前將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 給購房者;
2、如果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那麼購房者應給開發商一個寬限期,允許開發商 在該寬限期內交房。但開發商尖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按購房者已交付的購房款從合同規定 的交房期限到實際交付日期所發一的利息計算;
3、如果開發商在寬限期限過後,仍不能交 房的,那麼購房者可有權解除合同,同時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及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感謝邀請回答這個問題,對於開發商“霸權”的問題之前寫過幾篇文章,確實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開發商違約,比如:延期交房或者房屋出現質量問題等,開發商表現都比較強硬。這個跟中國大環境有很大關係,起碼在目前的法律層面來看房地產行業還是比較佔優勢的。這種優勢是長期積累的結果,藉此機會簡單談談開發者為什麼這麼牛?
當你繳納房款的那一刻作為購房者來說,你已經處於絕對的劣勢有過購房經驗或者看過購房合同的朋友應該知道,多數的購房合同對於違約責任的認定對於購房者來說是不友好的。記得上半年的時候,看過這樣一份購房合同。對於購房者違約是按照萬分之五的日息進行處理,但是對於開發商的違約是按照萬分之一甚至更低來進行的。相信大家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為什麼會是這樣?因為說變了購房合同裡面的很多內容都是開發商填寫的,作為購房者來說在現有條件下根本沒有議價的能力。記得之前有一位置業顧問說過這樣一句話:如果你的職業是律師或者說要更改購房合同條款的話,他們就不賣給你房子。可以說,房地產市場這樣的情況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這樣的情況出現也是20多年來房價持續上漲帶來的必然結果。
第一、房產總體供不應求的情況已經持續了20多年,這20多年給大家都養成了一個習慣,開發商就是“拽”。為了解決城鄉居民住房條件不足的問題,才會出臺了各種政策來支援房地產行業的發展,但是誰也沒有想到這樣的支援一下子來到了20多年。雖然說我們也曾想著解決房地產問題,但是每次的動作都被“經濟建設為綱”所打斷。哪怕是這次2016年底提出的“房住不炒”要不是持續了這麼多年,很多朋友都會認為也只不過是走個過場。
第二、長期對於投資性經濟增長的依賴導致了越來越多地方放棄或者習慣於依靠地產來拉動經濟增長。細心的朋友會發現,任何地方出現對於房地產企業的投訴,最終多數都是相關部門罰款了事。至於老百姓的訴求是否得到解決,多數部門是做不了主的。就拿最近我看到的一起投訴(虛假宣傳)來看,規劃部門推到房管部門,房管部門推到工商部門,工商部門推到辦事處。為什麼會這樣?因為房地產商的利益其實背後代表了不少人的利益,經常看看請有關部門吃飯的都是誰大家都清楚了。
第二、預售制度、公攤面積等不合理制度應該得到解決。過去是為了鼓勵房地產行業發展,解決房地產行業資金問題出臺了預售制度,我們可以理解。但是目前來看隨著房地產行業開始步入下坡期,很多房地產企業哪怕破產也不會照顧廣大購房者的利益,購房者不能總是承擔所有的風險吧?所以,取消預售制度倒逼房地產行業改革,逼迫不符合條件的房企退出市場應該提上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