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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輝輝18452761276

    清代淮安分司後移至海州(今連雲港),更名為海州分司。鹽運分司的長官由鹽運司的屬官(運同、運副、運判)兼任。

    鹽運使的屬官有鹽運司運同(又稱同知,從四品),運副(鹽運司副使,從五品),運判(即鹽運司運判,從六品)等。

    詳細:

    清代鹽務管理機構是複雜龐大的政府機構中的一部分。

    前期設定基本沿襲明制。據《明史·職官志》,吳王丙午年(1366年)始置兩淮鹽運使,洪武元年(1368年)再置通州、泰州、淮安3分司判官。各鹽場長官稱百夫長。二十五年(1392年),各鹽場改設鹽課司大使、副使。兩淮鹽區設都轉運使1人(從三品),同知1人(從四品),副使1人(從五品),判官3人(從六品),各鹽場大使、副使各1人(俱未人流);此外又設巡鹽御史1人(正七品)。

    《鹽商與揚州》將清代鹽務管理機構和鹽官作了詳盡考證:順治二年(1647年),清廷在揚州設立兩淮巡鹽察院署和兩淮都轉鹽運使司。兩淮都轉鹽運使司的長官稱兩淮都轉鹽運使,或運司使,從三品。清朝前期,兩淮鹽區還設定巡鹽御史,是兩淮鹽區的最高鹽務專官,無定品,任期一年。

    再設兩淮都轉鹽運使司和湖南湖北、江南江西各鹽道。鹽運使具體掌管食鹽運銷、徵課、錢糧支兌撥解以及各地私鹽案件、緝私考核等。鹽運使的屬官有鹽運司運同(又稱同知,從四品),運副(鹽運司副使,從五品),運判(即鹽運司運判,從六品)等。兩淮鹽運使下設通、泰、淮三分司和30個鹽場(後合併為23鹽場)。

    其中淮安分司後移至海州(今連雲港),更名為海州分司。鹽運分司的長官由鹽運司的屬官(運同、運副、運判)兼任,代鹽運司直接管轄鹽場之鹽政並負糾察之責任。各鹽場設場大使一人,執掌場課收納、產收緝私等。鹽運司的屬官還有監摯同知(正五品,負責核對鹽斤)、批驗所大使(正八品,專掌鹽引批驗)、庫大使(正八品,掌收納鹽課及其庫貯)。

    湖南湖北、江南江西各鹽道為負責食鹽銷售地鹽運鹽銷管理的機構。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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