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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職責:

    一、施工現場帶班包括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和專案負責人帶班生產。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是指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帶隊實施對工程專案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及專案負責人帶班生產情況的檢查。專案負責人帶班生產是指專案負責人在施工現場組織協調工程專案的質量安全生產活動。

    二、建築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落實企業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帶班制度全面負責。

    三、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於其工作日的25%。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時,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並分別在企業和工程專案存檔備查。

    四、工程專案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對於有分公司(非獨立法人)的企業集團,集團負責人因故不能到現場的,可書面委託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負責人對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五、工程專案出現險情或發現重大隱患時,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帶班檢查,督促工程專案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險情和隱患。

    六、專案負責人是工程專案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工程專案落實帶班制度負責。專案負責人在同一時期只能承擔一個工程專案的管理工作。

    七、專案負責人帶班生產時,要全面掌握工程專案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隱患。要認真做好帶班生產記錄並簽字存檔備查。

    八、專案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專案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准後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託專案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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