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王海現象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是王海手中的聖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
14年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立懲罰性賠償條款。12年前,消費者王海用這一條款開始“職業打假”。今年,步王海的後塵的人仍不絕於世,相反有“星火燎原”之勢(如北京趙建磊、南京周斌等)。但這是為什麼呢?到底是怎樣的基礎支援著這一工程。
一、經營者的角度:
市場上從古至今都存在著這樣一批人,他們完全繼承了商人唯利是圖的本來面貌,希望以低成本換取高利潤,儘管法律和道德對此都予以了嚴格的打擊,但這範圍和力度都極其有限,於是有的生產者、經營者終於終到了前臺,生產、經營者走上了欺詐的道路。 但是,為什麼經營者欺詐的行為始終不絕於世呢?第一,如前所述,生產者、經營者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理性人,他們非常明白成本與收益的原理,而且是善於計算,在生意場上,作為高手的他們絕不會放棄利潤最大化的追求。因而經過兩輪的計算,他們就下定了決心做一番“事業”。第一輪是,欺詐前後的成本與收益比較。由於欺詐發生時的商品是他們智慧的產物,自然也回報了主人,即高收益,這是很容易理解的。第二輪是,欺詐雖說是違法,不道德的行為,而且欺詐一旦被發現、告發,金錢的損失不小,更為重要的是,生產者、經營者繼續生存和發展的資本——信譽,將一落千丈;但是,欺詐行為往往不會被發現,或者不被告發,因為消費者大多不是專家(此處專家包括像王海等職業打假者、產品專家),發現欺詐的可能性太低,所以生產者、經營者才敢以身試法。
二、從市場經濟秩序的角度:
面對“王海等職業打假者”現象,不少專家學者對此都予以了肯定的說法,認為王海是消費者,並應全部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雙倍賠償規定,其中主要的一個理由便是從市場經濟秩序的大局來考慮的:透過一個個王海的打假行為,給經營者造成一種虧本和精神上的壓力,使其對售假行為至少有所收斂。我相信這一理由是正確的,但不能成為支援其勝訴的有力證據。
因此,我看來,最為美好的解決途徑是行政管理部門積極引導“王海類”消費者,使其成為幫助行政管理部門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生力軍!
我看王海現象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是王海手中的聖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
14年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立懲罰性賠償條款。12年前,消費者王海用這一條款開始“職業打假”。今年,步王海的後塵的人仍不絕於世,相反有“星火燎原”之勢(如北京趙建磊、南京周斌等)。但這是為什麼呢?到底是怎樣的基礎支援著這一工程。
一、經營者的角度:
市場上從古至今都存在著這樣一批人,他們完全繼承了商人唯利是圖的本來面貌,希望以低成本換取高利潤,儘管法律和道德對此都予以了嚴格的打擊,但這範圍和力度都極其有限,於是有的生產者、經營者終於終到了前臺,生產、經營者走上了欺詐的道路。 但是,為什麼經營者欺詐的行為始終不絕於世呢?第一,如前所述,生產者、經營者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理性人,他們非常明白成本與收益的原理,而且是善於計算,在生意場上,作為高手的他們絕不會放棄利潤最大化的追求。因而經過兩輪的計算,他們就下定了決心做一番“事業”。第一輪是,欺詐前後的成本與收益比較。由於欺詐發生時的商品是他們智慧的產物,自然也回報了主人,即高收益,這是很容易理解的。第二輪是,欺詐雖說是違法,不道德的行為,而且欺詐一旦被發現、告發,金錢的損失不小,更為重要的是,生產者、經營者繼續生存和發展的資本——信譽,將一落千丈;但是,欺詐行為往往不會被發現,或者不被告發,因為消費者大多不是專家(此處專家包括像王海等職業打假者、產品專家),發現欺詐的可能性太低,所以生產者、經營者才敢以身試法。
二、從市場經濟秩序的角度:
面對“王海等職業打假者”現象,不少專家學者對此都予以了肯定的說法,認為王海是消費者,並應全部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雙倍賠償規定,其中主要的一個理由便是從市場經濟秩序的大局來考慮的:透過一個個王海的打假行為,給經營者造成一種虧本和精神上的壓力,使其對售假行為至少有所收斂。我相信這一理由是正確的,但不能成為支援其勝訴的有力證據。
因此,我看來,最為美好的解決途徑是行政管理部門積極引導“王海類”消費者,使其成為幫助行政管理部門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生力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