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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劉樹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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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懂法律帝
再審程式和發回重審的區別
1,再審程式又稱審判監督程式
是糾錯程式,法院判決或者裁定錯了就要糾正,是獨立於一審和二審之外程式,一審判決生效了可能有再審,二審判生效了也有可能再審
①申訴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②申訴不能必然引起審判監督程式,法院還要審查到底符不符合再審條件,即申請了不一定受理,要符合受理條件才會啟動再審程式,刑訴申請再審申訴時效是2年,民訴是6個月。
2,再審程式啟動主體
當事人、法院、檢察院
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提出再審申請,法院受理再審申請要符合再審申請的條件,民事訴訟主要是證據不符合法律規定、違反訴訟程式、審判人員徇私舞弊等情形,刑事申請再審理由又有不同,法院,上級法院或者上上一級法院,如果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也可以自行啟動再審,或者指令再審;檢察院可以以抗訴方式啟動再審。
3,發回重審
針對尚未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發現有違法法律規定的程式的比如違反公開審判、迴避制度、組織程式不合法、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權利、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1,發回重審後,一審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2,一審所做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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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順順順然
啟動再審是指已生效的判決存在瘕疵(法律程式或事實認定)進行審查裁定。
重新審理是指已由再審裁定發回重審的案子。
不同之處是再審是需要申請;重審是經裁定後決定。
再審針對的是生效判決,該判決已開始執行;重審針對的是提起上訴的判決,是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一個處理,該判決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