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條:廠房和倉庫的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相應建築構件的燃燒效能和耐火極限,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不應低於表3.2.1的規定。
3.2.2 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建築面積不大於300m2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3.2.3 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於二級,當為建築面積不大於500m2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m2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3.2.4 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裝置或物品的建築,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3.2.5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當為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於4t/h時,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3.2.6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其他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範》GB 50229 等標準的規範。
3.2.7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單層乙類倉庫,單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固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丁、戊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3.2.8 糧食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採用鋼板倉。
糧食平房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房倉可採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承重構件。
3.2.9 甲、 乙類廠房, 甲、 乙、 丙類倉庫內的防火牆耐火極限應為4.0h。
3.2.10 一、 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 倉庫) 的柱, 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2.50h和2.00h。
3.2.11 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 多層廠房( 倉庫) 的屋頂承重構件,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
3.2.12 除甲、 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 一、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非承重外牆, 當採用不燃性牆體時,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當採 用 難 燃 性 牆 體 時 , 不 應 低 於 0.50h 。
4層及4層以下的一、 二級耐火等級丁、 戊類地上廠房( 倉庫)的非承重外牆, 當採用不燃性牆體時, 其耐火極限不限。
3.2.13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 倉庫) 內的房間隔牆, 當採用難燃性牆體時, 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3.2.14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採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
3.2.15 一、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 倉庫) 的上人平屋頂, 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1.50h和1.00h。
3.2.16 一、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 倉庫) 的屋面板應採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層宜採用不燃、 難燃材料, 當採用可燃防火材料且鋪設在可燃、 難燃保溫材料上時, 防水材料或可燃、 難燃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
3.2.17 建築中的非承重外牆、 房間隔牆和屋面板, 當確需採用金屬夾芯板材時, 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 且耐火極限應符合《 建規》有關規定。
3.2.18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以木柱稱重且牆體採用不燃材料的建築,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3.1.19 預製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 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 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3.2.1條:廠房和倉庫的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相應建築構件的燃燒效能和耐火極限,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不應低於表3.2.1的規定。
3.2.2 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建築面積不大於300m2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3.2.3 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於二級,當為建築面積不大於500m2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m2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3.2.4 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裝置或物品的建築,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3.2.5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當為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於4t/h時,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3.2.6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其他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範》GB 50229 等標準的規範。
3.2.7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單層乙類倉庫,單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固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丁、戊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3.2.8 糧食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採用鋼板倉。
糧食平房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房倉可採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承重構件。
3.2.9 甲、 乙類廠房, 甲、 乙、 丙類倉庫內的防火牆耐火極限應為4.0h。
3.2.10 一、 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 倉庫) 的柱, 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2.50h和2.00h。
3.2.11 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 多層廠房( 倉庫) 的屋頂承重構件,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
3.2.12 除甲、 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 一、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非承重外牆, 當採用不燃性牆體時,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當採 用 難 燃 性 牆 體 時 , 不 應 低 於 0.50h 。
4層及4層以下的一、 二級耐火等級丁、 戊類地上廠房( 倉庫)的非承重外牆, 當採用不燃性牆體時, 其耐火極限不限。
3.2.13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 倉庫) 內的房間隔牆, 當採用難燃性牆體時, 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3.2.14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採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
3.2.15 一、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 倉庫) 的上人平屋頂, 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1.50h和1.00h。
3.2.16 一、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 倉庫) 的屋面板應採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層宜採用不燃、 難燃材料, 當採用可燃防火材料且鋪設在可燃、 難燃保溫材料上時, 防水材料或可燃、 難燃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
3.2.17 建築中的非承重外牆、 房間隔牆和屋面板, 當確需採用金屬夾芯板材時, 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 且耐火極限應符合《 建規》有關規定。
3.2.18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以木柱稱重且牆體採用不燃材料的建築,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3.1.19 預製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 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 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