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認為,這是一個實事求是的,以時俱進的,接地氣的決定和方式。
先不說其它,我們暫且以農村為例來說明一下。
中國的村寨有大有小,有的幾戶人家,數十戶人家,大的數百戶人家,有的上千戶人家,有的大寨子、大村子,甚至有兩三千戶人家。
同樣是一個村寨,不同規模的村寨管理模式能是一個樣子嗎?顯然不可能。
農村人都知道,農村的鄉鎮下面是行政村,行政村是以村民委員會為組織的自治單位,而一個村下有好多個自然村。行政村下面是村民小組。在很多地方,小的村寨是幾個村寨組成一個村民小組的,中等的村寨自成一個村民小組,大的村寨就是一個行政村,而且是分成好幾個村民小組的。也就是說,一個村寨裡分成了好幾個村民小組,而且村民小組下面還分成社,也就四十年前的生產隊。
隨著城市化程序的加速推進,城市裡的街道辦事處(級別相當於鄉或者鎮)下面為社群居民委員會,就相當於農村的村民委員會,而社群居委會下又有很多居民小組。如今,很多居民小區就是一個居民小組。
但是,從社會治理的角度來看,一個居民小組的規模是有一定的上限的,超過了上限,那組織起來是極為困難的,這也是我們國家這些年發展中出現的許多的矛盾的地方。從實踐來看,一個居民小區的業委會,以500戶左右最為適宜,最好不要超過一千戶。如果超過一千戶,那組織起來,那就相當地複雜了。這一點,相信很多較大的小區,已經切身地體會到了這個矛盾的地方:要組織召開一次業主大會,幾乎是不可能的事。小區重大事務要進行業主表決時,那也是幾乎不可能的事。而在有些必要有表決的事項在程式上無法完成時,甚至間接地催生出了組織者為了符合這個程式要求,而採取造假的方式。
題主所提的這個問題,按現有的法規,就是一個專案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如果實踐中又出現矛盾了,如果一個專案是分期開發完成的,難道先入住的人就要等著不知道何時才能付、何時才能入住達到比例要求的分期專案完成嗎?那顯然是不現實的。為此,在分割槽或者分期開發的專案中,成立不同的業主委員會,是實事求時的。
從另外一個方面來說,如果專案過大,而專案內又分割槽又分期,而各分割槽中的戶型、公攤比例等等都不一樣,那要讓大家取得共識又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甚至引發矛盾和衝突,在一個大的專案小區裡,有別墅區、平樓區、電梯房、商住房,那麼別墅區、電梯房的業主的訴求等肯定不會是一樣的。如果分別組成業主委員會,那大家的訴求基本相同,有問題也容易協調了。
正因為這樣的種種原因,如今,在很多城市裡,當地根據實際情況,已經出臺了一定的辦法,那就是一個專案內,可以獨立區分的,有相對間隔的區域,可以成立不同的業主委員會。
1、微型小區:100戶以下,平層樓房,無電梯房。
2、小型小區:100戶以上,500戶以下。如有電梯房,則為300戶以下。小區內有一定的商鋪。
3、中型小區:500戶(電梯房300戶)以上, 1000戶以下,無30層以上高層樓房。小區內有一定的商場。一層的地下停車場。
4、大型小區:1000戶以上,5000戶以下,包括30層以上高層樓房或住商混合樓。有兩層或者以上的地下設施。其中,可把小於2500戶的分為大一型,大於2500戶的分為大二型。
5、超大型小區:包含大型小區的條件,5000戶以上,1萬戶以下。
6、特大型小區:包含超大型小區的條件,1萬戶以上。
就是根據小區的不同規模,在業委會成立組織以及將來的社會治理、社會服務等方面採取不同的政策。
其實這個不用多說,相信就是娃娃都知道:一個老師管理20人的一個班跟管理200人的一個班,不可能是用相同模式的。同樣的,數十戶的小區跟數千戶的小區,管理模式、組織模式怎麼可能是一樣的呢,何況裡面還有不同的戶型、居民構成等等複雜因素。
本人認為,這是一個實事求是的,以時俱進的,接地氣的決定和方式。
先不說其它,我們暫且以農村為例來說明一下。
中國的村寨有大有小,有的幾戶人家,數十戶人家,大的數百戶人家,有的上千戶人家,有的大寨子、大村子,甚至有兩三千戶人家。
同樣是一個村寨,不同規模的村寨管理模式能是一個樣子嗎?顯然不可能。
農村人都知道,農村的鄉鎮下面是行政村,行政村是以村民委員會為組織的自治單位,而一個村下有好多個自然村。行政村下面是村民小組。在很多地方,小的村寨是幾個村寨組成一個村民小組的,中等的村寨自成一個村民小組,大的村寨就是一個行政村,而且是分成好幾個村民小組的。也就是說,一個村寨裡分成了好幾個村民小組,而且村民小組下面還分成社,也就四十年前的生產隊。
隨著城市化程序的加速推進,城市裡的街道辦事處(級別相當於鄉或者鎮)下面為社群居民委員會,就相當於農村的村民委員會,而社群居委會下又有很多居民小組。如今,很多居民小區就是一個居民小組。
但是,從社會治理的角度來看,一個居民小組的規模是有一定的上限的,超過了上限,那組織起來是極為困難的,這也是我們國家這些年發展中出現的許多的矛盾的地方。從實踐來看,一個居民小區的業委會,以500戶左右最為適宜,最好不要超過一千戶。如果超過一千戶,那組織起來,那就相當地複雜了。這一點,相信很多較大的小區,已經切身地體會到了這個矛盾的地方:要組織召開一次業主大會,幾乎是不可能的事。小區重大事務要進行業主表決時,那也是幾乎不可能的事。而在有些必要有表決的事項在程式上無法完成時,甚至間接地催生出了組織者為了符合這個程式要求,而採取造假的方式。
題主所提的這個問題,按現有的法規,就是一個專案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如果實踐中又出現矛盾了,如果一個專案是分期開發完成的,難道先入住的人就要等著不知道何時才能付、何時才能入住達到比例要求的分期專案完成嗎?那顯然是不現實的。為此,在分割槽或者分期開發的專案中,成立不同的業主委員會,是實事求時的。
從另外一個方面來說,如果專案過大,而專案內又分割槽又分期,而各分割槽中的戶型、公攤比例等等都不一樣,那要讓大家取得共識又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甚至引發矛盾和衝突,在一個大的專案小區裡,有別墅區、平樓區、電梯房、商住房,那麼別墅區、電梯房的業主的訴求等肯定不會是一樣的。如果分別組成業主委員會,那大家的訴求基本相同,有問題也容易協調了。
正因為這樣的種種原因,如今,在很多城市裡,當地根據實際情況,已經出臺了一定的辦法,那就是一個專案內,可以獨立區分的,有相對間隔的區域,可以成立不同的業主委員會。
1、微型小區:100戶以下,平層樓房,無電梯房。
2、小型小區:100戶以上,500戶以下。如有電梯房,則為300戶以下。小區內有一定的商鋪。
3、中型小區:500戶(電梯房300戶)以上, 1000戶以下,無30層以上高層樓房。小區內有一定的商場。一層的地下停車場。
4、大型小區:1000戶以上,5000戶以下,包括30層以上高層樓房或住商混合樓。有兩層或者以上的地下設施。其中,可把小於2500戶的分為大一型,大於2500戶的分為大二型。
5、超大型小區:包含大型小區的條件,5000戶以上,1萬戶以下。
6、特大型小區:包含超大型小區的條件,1萬戶以上。
就是根據小區的不同規模,在業委會成立組織以及將來的社會治理、社會服務等方面採取不同的政策。
其實這個不用多說,相信就是娃娃都知道:一個老師管理20人的一個班跟管理200人的一個班,不可能是用相同模式的。同樣的,數十戶的小區跟數千戶的小區,管理模式、組織模式怎麼可能是一樣的呢,何況裡面還有不同的戶型、居民構成等等複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