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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孫律師訴訟

    一般而言,二審撤銷原判決或者裁定後,一般是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或者以判決或裁定的方式改判。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實務中的情況,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做法是首先裁定撤銷原判,然後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直接改判。

    對於二審上訴案件,如果上訴法院發現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一般會裁定撤銷原判,要麼發回重審,要麼查清事實後改判,實踐中,發回重審的較多。這是因為,中國是二審終審制,對於事實沒有查清的案件,如果二審法院直接判決了,那麼這個案件就經歷二審了,就結束了。但是,如果發回重審的話,相當於還是一審,當事人對發回重審後的判決不服的又可以上訴,這樣可以為法院多一次糾正錯誤判決的機會。

    第二,對於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二審法院的做法是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如果一審法院審理案件時違反了法定程式,比如本該回避的人員沒有迴避,法定不得公開開庭的卻公開開庭了,遺漏當事人等,這類就是典型的程式違法。程式違法是審判過程中的原則性錯誤,出現這種錯誤,那麼其中的事實認定也就沒有意義,原審法院相當於沒有審理,因此為了維護二審終審制,二審法院都會裁定發回重審,這樣當事人不服原審裁判的,仍然可以上訴。

    第三,對於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一般是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對於這類案件,如果存在明顯的事實認定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一般都是直接改判,因為這是非常明顯的錯誤,發回重審就沒有必要了。

    總之,二審撤銷原判或者裁定後的處理主要是上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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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孫律師訴訟

    一般而言,二審撤銷原判決或者裁定後,一般是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或者以判決或裁定的方式改判。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實務中的情況,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做法是首先裁定撤銷原判,然後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直接改判。

    對於二審上訴案件,如果上訴法院發現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一般會裁定撤銷原判,要麼發回重審,要麼查清事實後改判,實踐中,發回重審的較多。這是因為,中國是二審終審制,對於事實沒有查清的案件,如果二審法院直接判決了,那麼這個案件就經歷二審了,就結束了。但是,如果發回重審的話,相當於還是一審,當事人對發回重審後的判決不服的又可以上訴,這樣可以為法院多一次糾正錯誤判決的機會。

    第二,對於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二審法院的做法是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如果一審法院審理案件時違反了法定程式,比如本該回避的人員沒有迴避,法定不得公開開庭的卻公開開庭了,遺漏當事人等,這類就是典型的程式違法。程式違法是審判過程中的原則性錯誤,出現這種錯誤,那麼其中的事實認定也就沒有意義,原審法院相當於沒有審理,因此為了維護二審終審制,二審法院都會裁定發回重審,這樣當事人不服原審裁判的,仍然可以上訴。

    第三,對於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一般是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對於這類案件,如果存在明顯的事實認定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一般都是直接改判,因為這是非常明顯的錯誤,發回重審就沒有必要了。

    總之,二審撤銷原判或者裁定後的處理主要是上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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