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的權力分兩大類:
一是管理者的職位權力。即所處工作崗位的正常權力,人們稱之為職權或正式權力;
二是來源於管理者者的個人影響力,人們稱之為非正式權力或威信。正式權力來源於上級的授予,組織授予管理者的正式權力一般可以分為三種權力即支配權、強制權和獎勵權。可能網友要問的即上面常規上講的三種權力。非正式權力或威信是指由管理者的能力、知識、品德和作風等個人因素所產生的影響力。威信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個人專長和個人品質。 管理主體是管理行為過程的主體,管理主體一般由擁有相應的權力和責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從事現實管理活動的人或人群組成的。組織中的管理主體主要是由管理者組成,管理者在組織管理中起到決定性的作用。要成為管理者,有以下一些要求: 一、管理者是具有職位和相應權力的人 一個組織或團體的管理者,一定具有一定的職權。管理者的職權是管理者從事管理活動的資格,管理者的職位越高,其權力越大。組織或團體必須賦予管理者一定的職權。如果一個管理者處在某一職位上,卻沒有相應的職權,那麼他是無法進行管理工作的。 要使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能夠起主動支配的作用,管理者必須擁有一定的權力,管理者依靠權力去命令、組織、領導、影響和指揮管理客體,從而完成組織的目標。管理者的權力是應是法定的,與職位相關聯,它不因人而異,誰處在那個職位上,誰就具有那個職位的相應法定權力,職位越高,責任越大,權力也越大。 對於管理者的權力來說,韋伯已說地很清楚了,他認為管理者有三種權力: 傳統權力:傳統慣例或世襲得來,比如帝王的世襲制; 超凡權力:來源於別人的崇拜與追隨,完全依靠對於領袖人物的信仰,管理者必須以不斷的奇蹟和英雄之舉贏得追隨者。超凡權力過於帶有感情色彩並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據規章制度而是依據以往所樹立的威信; 法定權力:法定權力即法律規定的權力,透過合法的程式所擁有的權力,比如透過直接選舉產生的總統。 個人認為人們對傳統權力的服從是在習慣義務領域內的個人忠誠。領導人的作用似乎只為了維護傳統,因而效率較低,不宜作為組織體系的基礎。超凡權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人們對於領袖人物的信仰,是非理性的,所以,超凡的權力形式也不宜作為組織體系的基礎。只有提供了慎重的公正的法定權力才能作為組織體系的基礎。 但實際上,在管理活動中,僅具有法定的權力,是難以做好管理工作的,管理者在工作中應重視“個人影響力”,成為具有一定權威的管理者。 所謂“權威”,是指管理者在組織中的威信、威望,是一種非強制性的“影響力”。權威不是法定的,不能靠別人授權。權威雖然與職位有一定的關係,但主要取決於管理者個人的品質、思想、知識、能力和水平;取決於同組織人員思想的共鳴,感情的溝通;取決於相互之間理解、信賴與支援。這種“影響力”一旦形成,各種人才和廣大人民都會吸引到管理者周圍,心悅誠服地接受管理者的引導和指揮,從而產生巨大的物質力量。 二、管理者是負有一定責任的人 任何組織或團體的管理者,都具有一定的職位,都要運用和行使相應的權力,同時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權力和責任是一個矛盾的統一體,一定的權力又總是和一定的責任相聯絡的。當組織賦予管理者—定的職務和地位,從而形成了一定的權力時,相應地,管理者同時也就擔負了對組織—定的責任。在組織中的各級管理人員中,責和權都必須相稱和明確,沒有責任的權力,必然會導致管理者的用權不當,沒有權力的責任是空泛的、難於承擔的責任。有權無責或有責無權的人,都難以在工作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都不能成為真正的管理者。 責任是對管理者的基本要求,管理者被授予權力的同時,應該對組織或團體的命運負有相應的責任,對組織或團體的成員負有相應的義務。權力和責任應該同步消長,權力越大,責任越重。比較而言,責任比權力更本質,權力只是盡到責任的手段,責任才是領導真正的象徵。如果一個管理者僅有職權,而沒有相應的責任,那麼他是做不好管理工作的。管理者的與眾不同,正因為他是一位責任者。如果管理者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就意味著失職,等於放棄了領導。
管理者的權力分兩大類:
一是管理者的職位權力。即所處工作崗位的正常權力,人們稱之為職權或正式權力;
二是來源於管理者者的個人影響力,人們稱之為非正式權力或威信。正式權力來源於上級的授予,組織授予管理者的正式權力一般可以分為三種權力即支配權、強制權和獎勵權。可能網友要問的即上面常規上講的三種權力。非正式權力或威信是指由管理者的能力、知識、品德和作風等個人因素所產生的影響力。威信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個人專長和個人品質。 管理主體是管理行為過程的主體,管理主體一般由擁有相應的權力和責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從事現實管理活動的人或人群組成的。組織中的管理主體主要是由管理者組成,管理者在組織管理中起到決定性的作用。要成為管理者,有以下一些要求: 一、管理者是具有職位和相應權力的人 一個組織或團體的管理者,一定具有一定的職權。管理者的職權是管理者從事管理活動的資格,管理者的職位越高,其權力越大。組織或團體必須賦予管理者一定的職權。如果一個管理者處在某一職位上,卻沒有相應的職權,那麼他是無法進行管理工作的。 要使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能夠起主動支配的作用,管理者必須擁有一定的權力,管理者依靠權力去命令、組織、領導、影響和指揮管理客體,從而完成組織的目標。管理者的權力是應是法定的,與職位相關聯,它不因人而異,誰處在那個職位上,誰就具有那個職位的相應法定權力,職位越高,責任越大,權力也越大。 對於管理者的權力來說,韋伯已說地很清楚了,他認為管理者有三種權力: 傳統權力:傳統慣例或世襲得來,比如帝王的世襲制; 超凡權力:來源於別人的崇拜與追隨,完全依靠對於領袖人物的信仰,管理者必須以不斷的奇蹟和英雄之舉贏得追隨者。超凡權力過於帶有感情色彩並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據規章制度而是依據以往所樹立的威信; 法定權力:法定權力即法律規定的權力,透過合法的程式所擁有的權力,比如透過直接選舉產生的總統。 個人認為人們對傳統權力的服從是在習慣義務領域內的個人忠誠。領導人的作用似乎只為了維護傳統,因而效率較低,不宜作為組織體系的基礎。超凡權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人們對於領袖人物的信仰,是非理性的,所以,超凡的權力形式也不宜作為組織體系的基礎。只有提供了慎重的公正的法定權力才能作為組織體系的基礎。 但實際上,在管理活動中,僅具有法定的權力,是難以做好管理工作的,管理者在工作中應重視“個人影響力”,成為具有一定權威的管理者。 所謂“權威”,是指管理者在組織中的威信、威望,是一種非強制性的“影響力”。權威不是法定的,不能靠別人授權。權威雖然與職位有一定的關係,但主要取決於管理者個人的品質、思想、知識、能力和水平;取決於同組織人員思想的共鳴,感情的溝通;取決於相互之間理解、信賴與支援。這種“影響力”一旦形成,各種人才和廣大人民都會吸引到管理者周圍,心悅誠服地接受管理者的引導和指揮,從而產生巨大的物質力量。 二、管理者是負有一定責任的人 任何組織或團體的管理者,都具有一定的職位,都要運用和行使相應的權力,同時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權力和責任是一個矛盾的統一體,一定的權力又總是和一定的責任相聯絡的。當組織賦予管理者—定的職務和地位,從而形成了一定的權力時,相應地,管理者同時也就擔負了對組織—定的責任。在組織中的各級管理人員中,責和權都必須相稱和明確,沒有責任的權力,必然會導致管理者的用權不當,沒有權力的責任是空泛的、難於承擔的責任。有權無責或有責無權的人,都難以在工作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都不能成為真正的管理者。 責任是對管理者的基本要求,管理者被授予權力的同時,應該對組織或團體的命運負有相應的責任,對組織或團體的成員負有相應的義務。權力和責任應該同步消長,權力越大,責任越重。比較而言,責任比權力更本質,權力只是盡到責任的手段,責任才是領導真正的象徵。如果一個管理者僅有職權,而沒有相應的責任,那麼他是做不好管理工作的。管理者的與眾不同,正因為他是一位責任者。如果管理者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就意味著失職,等於放棄了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