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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931173721557

    答: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二章第六條至第十條相關規定,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 1丶母公司直接或透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2丶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3丶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 4丶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 5丶透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6丶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7丶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 8丶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佔多數表決權。 9丶在確定能否控制被投資單位時,應當考慮投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的當期可轉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 10丶所有子公司都應納入母公司的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即,只要是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不論子公司的規模大小、子公司向母公司轉移資金能力是否受到嚴格限制,也不論子公司的業務性質與母公司或企業集團內其他子公司是否有顯著差別,都應當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控制,是指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 拓展資料: 《企業會計準則》由財政部制定,於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令第33號釋出,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包括基本準則與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 基本準則為主導,對企業財務會計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則性的規定,為制定具體準則和會計制度提供依據。

  • 2 # 使用者1158134898603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二章第六條至第十條相關規定,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

    (一)母公司直接或透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二)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透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

    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佔多數表決權。

    (三)在確定能否控制被投資單位時,應當考慮投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的當期可轉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

    (四)所有子公司都應納入母公司的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即,只要是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不論子公司的規模大小、子公司向母公司轉移資金能力是否受到嚴格限制,也不論子公司的業務性質與母公司或企業集團內其他子公司是否有顯著差別,都應當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需要說明的是,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及其他管制,本公司也能從其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資金排程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仍然由本公司決定,本公司也能從其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資金排程受到限制並不妨礙本公司對其實施控制,應將其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下列被投資單位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應當納入母公司的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原子公司;

    已宣告破產的原子公司;

    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資單位。

    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資單位,是指母公司不能控制的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被投資單位,如聯營企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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