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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傲風206315050

    P2P本身就是一個高風險行業,雖然利潤極大,但同時也伴隨著極大的壞帳、不良貸款風險。設計P2P債券型私募基金其實質就是讓私募基金接盤二次風險打包的債務,跟引發次貸危機的金融衍生品ADS有著異曲同工的效果。按照市場上P2P金融機構存活率來看,其自身的運營邏輯還是有問題的,大多成為龐式騙局在高成本資金來源和高壞帳率中容易造成資金鍊斷裂而引發金融事故。P2P執行原理在其理念設計初期就犯了資金週期不匹配的大忌,短期資金投資長期專案,資本利用率和資金週轉週期都有不同程度的錯配。所以要設計P2P債券型私募基金,首先得確認P2P這個大前提是否正確,在錯誤的基礎上做的所有延伸方案必然是錯上加錯的!

  • 2 # 陳米因

    題主的設想非常好:P2P魚龍混雜,假如有一隻專門投資P2P的債券型私募基金(確切的,應該是“債權型私募基金”)或功能類似的集合投資計劃(如券商資管計劃、信託計劃等),由專業的管理人識別P2P機構的優劣、P2P資產的風險高低,大幅減少投資者直接投資P2P時因難以有效識別風險而遭受損失甚至被騙的可能性。

    不過,目前,市場尚未出現類似的P2P基金或集合投資計劃,原因包括:

    一是基金業協會禁止備案借貸性質的私募基金。年初,基金業協會下發通知,不再允許借貸性質的私募基金備案。專門投資P2P的私募基金明顯在禁止之列。

    二是P2P機構普遍風險管理能力弱,P2P借款人普遍資質較差,難以得到專業管理人的認可。若P2P資產收益率足夠高,則更可能引發對借款人資質的擔憂;若P2P資產收益率一般,則不具有競爭力。

    三是市場上已出現了其它類似的金融產品,滿足投資人的需求。以信託行業為例,不少信託公司已與合作機構(如捷信金融等消費金融公司)開展小額、信用個人借款業務,可滿足投資人的投資需求,相對更安全有保障,且收益率相比P2P仍有競爭力。

  • 3 # 張小帥說理財

    理論上可以,但是這樣相當於增加了一層巢狀,在基金層面上,兩層募集兩層管理,相當於增加了成本,這樣不是降低收益就是增加借款人成本。所以,不推薦這麼做。另外還有如下的問題:

    首先,私募基金的債券型資產目前沒有被正式定為,主要集中與非標資產的其他類私募基金,而剩下的主要是股權投資基金和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只能投資公開發行的股票和債券。所以,將P2P的債權打包成為債權包利用私募基金作為投資工具,就基本無法實現。

    如果利用P2P募集資金後投資於私募基金,而該私募基金不是債權轉讓的產品,是投資於其他領域,那麼就相當於分拆私募基金變相的提供低於私募基金最低起投金額100萬個人/1000萬機構的標準,那麼就是違法違規的。

    另外,題主主要說的是P2P魚龍混雜資產不清楚,甚至虛假橫生而私募基金由於具備備案等公示資訊相對能夠安全點,所以,利用私募的備案平臺提供真實性保證。

    但是現在整個市場需要的不是一個平臺提另外一個平臺的保證,而是各自的平臺主要的自律性經營以及資訊披露監管的穿透和到位,這個監管層都在處理了, 包括P2P機構的實地調查屬地強化管理等都在進行,而私募也在逐步完善其法律法規檔案,包括證大大在內還有中基協都在查缺補漏,這兩樣東西在中國還是新生兒,充其量還是個小學生,正是修枝剪葉的時候,這場風暴讓很多問題暴露了,也是砥礪前行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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