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歲以下為未成年人,但年滿十六歲可以工作.
<勞動法>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和限制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
對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措施有:
(1)上崗前培訓。未成年工上崗,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上、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提供適合未成年工身體發育的生產工具等。
(4)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在下列時間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察:第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第二,工作滿1年;第三,年滿18週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2.限制未成年人就業原則國家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對未成年人的就業年齡予以限制。《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該條規定,體現了國家對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實行的保護政策。為配合勞動法的實施,國務院釋出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在《規定》中對童工的概念做出了明確界定。
所謂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
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其次,規定了禁止使用的範圍,即第一,禁止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居民等使用童工。第二,禁止各種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第三,禁止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發個體營業執照。第四,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16週歲的子女或被監護人做童工。
十八歲以下為未成年人,但年滿十六歲可以工作.
<勞動法>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和限制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
對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措施有:
(1)上崗前培訓。未成年工上崗,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上、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提供適合未成年工身體發育的生產工具等。
(4)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在下列時間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察:第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第二,工作滿1年;第三,年滿18週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2.限制未成年人就業原則國家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對未成年人的就業年齡予以限制。《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該條規定,體現了國家對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實行的保護政策。為配合勞動法的實施,國務院釋出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在《規定》中對童工的概念做出了明確界定。
所謂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
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其次,規定了禁止使用的範圍,即第一,禁止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居民等使用童工。第二,禁止各種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第三,禁止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發個體營業執照。第四,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16週歲的子女或被監護人做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