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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非真非假

    跳樓砸死路人,該如何擔責?

    來看一則令人心痛但很有意思的新聞:

    廣東湛江警方通報稱,2020年11月4日19時許,楊某明 (男,55歲,湛江市赤坎區人) 在湛江市赤坎區新江路十巷繆某明 (男,54歲,湛江市赤坎區人) 家中,因個人糾紛持刀將繆某明砍傷,繆某明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楊某明逃離現場後,於5日0時許在我市開發區萬達公寓43層墜樓,正好砸中路人周某芳 (女,45歲,陝西省西安市人)。經現場醫護人員診斷,楊某明當場死亡;周某芳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據悉楊某與廖某因債務糾紛發生命案,楊某的墜樓極有可能是“畏罪自殺”。

    這樣便有了一個問題:

    倘楊某明真的是自殺,那麼造成他人死亡的法律後果誰來承擔?

    或許,你可以說,這純粹屬於意外事件,被楊某明墜樓砸亡的死者及其家屬只有自認倒黴,況且“冤有頭,債有主”,砸人者已經殯西,沒有承擔責任的物件,自然沒辦法追究責任了。

    誠然,按照大眾常識,這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中國的法律並沒有這樣規定。誠然,意外事件是免責的法定理由,但本案中周某芳的死亡不算是法律意義上的“意外事件”,而是墜樓者自身在應該能夠預料到可能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情況下為之,存在疏忽大意的過錯,對砸亡他人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只是這種民事責任因為行為人的死亡而轉化成了對砸亡者近親屬賠償死亡賠償金、支付死者受贍養、撫養人贍養、撫養費、喪葬費等債務。倘楊某明生前留有財產,則繼承人在其死亡時發生繼承,發生繼承後就應當一攬子承擔不超過遺產價值的、包括周某芳上述賠償金、廖某明喪葬費在內的賠償金。

    看來,“死了還要拉個墊背的”並非明智之舉;所謂的“一死了之”、“一了百了”,現實生活中還真不存在:自殺者,仍然可能給後人留下糾紛和官司——

    選擇死亡是自殺者的自由,但行使這種自由妨害他人權利、造成他人傷亡的,仍然有責任。

    在悼念亡者的同時,不由得有句話要說出來:生命是平等的,生命又是寶貴的;自殺有惡果,選擇須謹慎。

    阿彌陀佛。

  • 2 # 齊東晏子

    對於因債務糾紛而殺人又自殺的事件,我不想過多的去評論,只想說一句,農村有句老話說得好,“沒有戴著花兒上扣的”,自殺的人,必定有自殺的苦衷,如果生活美好,誰會選擇自然?而因債務殺人,雖然極有可能是逼不得已,但並不是明確的選擇。留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殺人後再自殺,傷害的不僅是自己和被殺者,可能傷害兩個家庭中的許多人。而本題給出的情況,跳樓自殺,又砸死了一個無辜的路人。我們只能為無辜被砸死的路人感到悲哀和惋惜,時也命也,這個意外讓誰也想不到。

    不過,本題所關心的是,被跳樓著砸死的無辜路人,真的就這麼白白被砸死了嗎?這不是死得太冤枉了嗎?是,有時候生命就是這麼脆弱,許多意外事件,並沒法獲得賠償。或者無法找到肇事者,或者肇事者沒有賠償能力。比如前幾年我有一個熟人,他的親戚在村裡走路時,被一個精神病人從牆頭上用一塊磚頭砸死,而精神病人家裡家徒四壁,沒有任何賠償能力。

    就本題來說,跳樓自殺砸死路人的自殺者,雖然自己死亡,其實還是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刑事責任已經無法承擔,但民事責任還要看具體情況。比如,自殺者如果有遺產,就要先從他的遺產中拿出需要賠償的款額,剩下的再由繼承人來繼承。也就是說,因為他砸死路人,他應該賠償路人的款項,就成為他留下的債務。而根據民法規定,雖然不是父債子償,但繼承遺產者,自然應該繼承債務。

    不過,還是回到本題上,跳樓自殺的人,因債務糾紛而殺人,通常來說,是別人欠他的錢不還,他又實在等錢用,才會憤而殺人。這種情況下,殺人而自殺者,通常來說是個窮人,家裡肯定沒有多少財產,甚至本身就是負債者。這種情況下,法律雖然要求他對被砸死者進行民事賠償,但是,他沒有留下任何遺產,總不能讓他家裡人進行賠償吧?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所以,被砸死的路人家屬如果想獲得賠償,除非這個自殺而砸死路人者留下一定的遺產可以用來賠付,否則只能認倒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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