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是普通人基於樸素的社會觀念的理解。現代文明社會,除了身份犯外,“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說法已經與罪刑法定原則相違背。對於普通人來說,如果“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有可能造成人們不想學法,爭做法盲;同樣,“不知者不罪”也有同樣的社會效果,辯護時,人人都可以否認自己不知道法律的規定。
從身份犯來看,刑法對身份犯只規定了從重處罰,“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一般情形下並不成立。如,非法拘禁罪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刑法》第238條第3款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如果一定要找到“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法條,作者認為,刑訊逼供等罪可能就是適例,專門規範司法人員。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並從重處罰,其中,“致人”一詞,在刑法中有特別的含義,即,沒有故意,只存在過失,如,過失致人死亡罪。司法人員在過失的情形下,刑法透過法律擬製直接規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可謂“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不知者不罪”事實上是指刑法理論中的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違法性的認識在犯罪論上處於何種地位,是存在爭議的問題,違法性的錯誤指沒有事實錯誤,但不知道其行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一般而言,對於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上,道德犯沒有討論的餘地,如,被告人辯護時提出,不知道強姦犯法,可能要笑掉大牙。
作者認為,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僅在行政犯的認定上才具有實際意義。如,一個老人久居深山老林,一直用火藥槍打獵為生,某日,持槍出老林被查處,老人可以“不知者不罪”進行有效的辯護。司法實踐對行政犯量刑過重飽受爭議,也是有一定的道理。如,對人工飼養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與自然狀態下的動物予以同等保護,作者認為不是太適宜。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是普通人基於樸素的社會觀念的理解。現代文明社會,除了身份犯外,“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說法已經與罪刑法定原則相違背。對於普通人來說,如果“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有可能造成人們不想學法,爭做法盲;同樣,“不知者不罪”也有同樣的社會效果,辯護時,人人都可以否認自己不知道法律的規定。
從身份犯來看,刑法對身份犯只規定了從重處罰,“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一般情形下並不成立。如,非法拘禁罪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刑法》第238條第3款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如果一定要找到“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法條,作者認為,刑訊逼供等罪可能就是適例,專門規範司法人員。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並從重處罰,其中,“致人”一詞,在刑法中有特別的含義,即,沒有故意,只存在過失,如,過失致人死亡罪。司法人員在過失的情形下,刑法透過法律擬製直接規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可謂“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不知者不罪”事實上是指刑法理論中的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違法性的認識在犯罪論上處於何種地位,是存在爭議的問題,違法性的錯誤指沒有事實錯誤,但不知道其行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一般而言,對於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上,道德犯沒有討論的餘地,如,被告人辯護時提出,不知道強姦犯法,可能要笑掉大牙。
作者認為,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僅在行政犯的認定上才具有實際意義。如,一個老人久居深山老林,一直用火藥槍打獵為生,某日,持槍出老林被查處,老人可以“不知者不罪”進行有效的辯護。司法實踐對行政犯量刑過重飽受爭議,也是有一定的道理。如,對人工飼養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與自然狀態下的動物予以同等保護,作者認為不是太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