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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037723100181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金。根據該規定接觸勞動合同的額,必須符合一下四個要件:

    1、有明確的錄用條件。關於錄用條件,一般要求是以書面形式,如招聘廣告、崗位說明或描述、入職登記表、勞動合同、規章制度等方式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確定,而根據崗位性質可以推定該等崗位上必須具備某些條件,司法實務中也可能認定該等條件屬於錄用條件。錄用條件包括身體條件、金屬能力、工作態度等各方面。

    2、勞動者不符合約定的錄用條件3、用人單位可以證明勞動者不符合約定的錄用條件4、在試用期內將具體的解除理由向勞動者說明只有在上述四個要件同時滿足的條件下,用人單位才可以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用人單位和員工都可以相對容易地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即辭退員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有法律規定的事由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應當告知勞動者理由。其中,“在試用期間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常用的一個理由。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其次,不符合錄用條件是中的“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應當是經過公佈、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共知的,而不是用人單位的單方面認定的標準。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未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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