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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是杜佩玉

    從情理上講好像是合理,但實際上這種制度對於老師是非常不公平的。

    既然國家規定了法定節假日,那麼就應當把法定節假日還給老師,而不是利用這段時間去組織老師進行培訓進行工作,如果有培訓有工作的話,也應當是一種自願的原則,學校雖然有管理責任,有管理許可權,但是卻不能以這種許可權和理由來讓老師們去做自己不願意做的事情。

    有些學校管理機制低下,常常會感覺到管理,有些難度有些不得心應手,於是就想出了各種懲罰措施,包括你所說的按事假對待,但其實這樣恰恰證明了管理的無能,也不會對老師起到什麼督促作用。

    我們知道現在的培訓已經變了性質,好多情況下是為了培訓而培訓,很少有幾個人能主動的參與到培訓,能主動的從培訓中獲取自己想獲得的知識,我們見到的更多是形式大於實質。

    當然沒有人願意學習,所以培訓的方法,培訓的內容都應當進行變革,而不是把一些人集中在一起,浪費大量的時間在做一些上面講下面玩的工作。

    有些制度和方案是領導拍腦袋想出來的,雖然有時候高明,但絕大多數是不高明的。

    總之這個問題我們不理解,也認為是不合理的。我們這邊通常的做法參與的給獎勵。不參與也不罰。

  • 2 # 師說

    學校經常組織老師週六週日培訓,如果去不了,按照事假處理,是否合理?答案是:經常這樣做不合理,屬於違法行為;偶爾這樣做,合理,不違法不違規!

    看到這裡,有些老師就不樂意了,怎麼同樣的行為,經常做就是違法違規,偶爾做,就是合法合規呢,這不自相矛盾嗎?

    這種想法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看上去確實似乎自相矛盾,但是,給你講清道理後,你就明白了。這是《勞動法》規定的,不是我個人胡說八道。你也許學習過勞動法,但如果學習不深不透,不細緻,就會忽略這個問題。

    請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看到了嗎?國家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這是按天算的時候工作時間的規定。我們很多人都只知道這個按天工作時間的規定。其實,還有按照每週的規定,就是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

    教師及國家公務人員,實行的是每週5天的工作制,每天8小時,5天40小時,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但是,按照每週來計算,學校是可以安排半天的開會、培訓及其他工作的。這樣,安排半天的工作,也就是4小時的工作,是不違法勞動法的。也就是每週你工作了44個小時。

    這裡順便說一下,有些老師和其他公務人員會問,當地因為暴雨發生洪澇,需要抗洪,學校按照上級安排,取消雙休日,跟其他公務人員一起,每天參加抗洪救災,剝奪了教師的休息權,是否違法?

    這也是我們很多人認識上的一個誤區,這種情形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任何公務人員,必須執行。這正是勞動法第42條規定的內容。

  • 3 # 肖榮泉

    哈哈,那這麼說,高中週六週日都上課算不算合理?

    雖然,從國家甚至省教育廳層面來說,上課,培訓不合理,然而,請問各位看官,有幾個高中學校沒有周六週日上課的??

    我想應該是極少數。就算學校沒有統一上課,又有幾個學生週六週日閒著沒事的??

    我想說的意思是,很多時候沒有什麼合理不合理?

    比如,你在企業,要求加班,你敢說不麼?

    同樣,在學校,要求週六週日上課,你敢不來麼?

    同樣,在政府,讓你加班,你敢說有事麼?

    我相信,沒幾個人敢說不!

    企業說,你不加班,總有人加班,你走吧!

    學校說,你這不服從組織管理,自己反省去!

    。。。。。。

    所以,我想說,在國內談勞動法,你的天真會被無邪打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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