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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衡陽小吳

    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登出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注意: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登出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由以上可知,保留原車牌需要符合上述情況。否則不可以申請繼續使用原機動車號牌。

    相關內容連結:

    1、機動車所有人發現登記內容有錯誤的,應當及時要求車輛管理所更正。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予以確認。確屬登記錯誤的,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更正相關內容,換髮行駛證。需要改變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應當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2、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被盜搶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根據刑偵部門提供的情況,在計算機登記系統內記錄,停止辦理該車的各項登記和業務。被盜搶機動車發還後,車輛管理所應當恢復辦理該車的各項登記和業務。

    3、機動車在被盜搶期間,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車身顏色被改變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憑有關技術鑑定證明辦理變更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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