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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

    根據中國刑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害行為。

    (二)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指存在著具有社會危害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1)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並非僅限於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範圍。就該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3)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於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4)不法侵害通常應是人所實施的。

    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進行防衛,屬於假想防衛。對於假想防衛,應視行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

    2.時 間條件。正當防衛的時 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行,不能實行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

    3.物件條件。正當防衛的物件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能及於第三者,至於不法侵害者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對於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實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緊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為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對其進行防衛反擊。但在防衛手段上應有所節制。

    4.主觀條件。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是指防衛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即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於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衛。因此,下列三種行為,不是正當防衛;(1)防衛挑撥。是指行為人出於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進行不法侵害,爾後藉口防衛加害對方的行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為。是指雙方都出於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而發生的相互侵害行為。(3)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行的防衛。

    5.限度條件。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別防衛的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一個標誌。

    二、無過當防衛權

    所謂無過當防衛權,有的稱特殊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正當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該款規定,實施無過當防衛,首先,必須具備正當防衛成立的上述相關條件。其次必須是針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三、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一)防衛過當的概念和特徵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其基本特徵是:(1)在客觀上實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2)在主觀上對過當行為及其結果具有罪過。至於罪過的形式,只能是間接故意或者過失。

    (二)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行為的罪名,應當根據具體過當行為的性質,以及行為人的罪過形式,並依據刑法分則有關條款予以確定。

    對於防衛過當行為的量刑,中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具體適用該款規定對犯罪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綜合考慮如下因素:

    1.防衛目的。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而防衛過當的。較之為保護自己合法利益而防衛過當的,前者的處罰應更輕。

    2.過當程度:即所造成重大的損害後果與必要限度的差距。輕微過當,則罪行輕微,處罰亦應輕微;嚴重過當,則罪行嚴重,處罰相對要重。3.罪過形式。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間接故意,從前到後,減輕處罰乃至免除處罰的幅度與可能性應當是依次遞減的。

    4.權益性質。為保護重大權益而防衛過當,較之為保護較小權益而防衛過當,前者的處罰應當更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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