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禦或反擊行為是否具備防衛性質?
面對人身權利(本文不論及財產和其他權利)遭到侵犯的防禦或反擊行為,只有客觀上具備正當防衛的時空條件,主觀上具有防衛意識,即“防衛性質”,才能稱作防衛行為。
具體講,防衛行為應具備四個實質要件:一是合法性。二是緊迫性。三是針對性。四是防衛故意。
二,防衛客體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準確認定特殊防衛,必須把握以下判斷標準和要點:
1.防衛行為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暴力犯罪。所以,對非暴力手段實施的犯罪行為,如盜竊等,不能實施特殊防衛;對以非暴力為手段實施的搶劫、綁架等犯罪行為,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攜帶凶器搶奪等行為,也不宜實施特殊防衛。
2.暴力犯罪行為已經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所謂“危及人身安全”,是指危害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和性權利,而不是危害人身安全之外的其他權利;比如,針對財產權所實施的搶奪等,不應實施特殊防衛。所謂“足以嚴重”,是指這種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甚至危及生命。
三,防衛行為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以上後果?
從字面理解,防衛行為所造成的“重大損害”,是指防衛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達到了“重大”程度。通說認為,“重大損害”以造成重傷以上損傷程度(包括重傷、死亡)作為衡量標準。主要理由如下:
因此,一個防衛行為,如果只是造成不法侵害人輕傷以下損傷後果,仍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只有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或死亡時,才有必要進一步研究是否構成防衛過當。
四,防衛手段和強度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目前理論通說認為,“造成重大損害”與“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構成防衛過當的兩個並列的必備實質要件;即司法實踐中不可能存在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的防衛過當,也不存在“造成重大損害”而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過當。如果防衛行為造成了重大損害後果、但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或者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未造成客觀重大損害的,仍然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
一,防禦或反擊行為是否具備防衛性質?
面對人身權利(本文不論及財產和其他權利)遭到侵犯的防禦或反擊行為,只有客觀上具備正當防衛的時空條件,主觀上具有防衛意識,即“防衛性質”,才能稱作防衛行為。
具體講,防衛行為應具備四個實質要件:一是合法性。二是緊迫性。三是針對性。四是防衛故意。
二,防衛客體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準確認定特殊防衛,必須把握以下判斷標準和要點:
1.防衛行為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暴力犯罪。所以,對非暴力手段實施的犯罪行為,如盜竊等,不能實施特殊防衛;對以非暴力為手段實施的搶劫、綁架等犯罪行為,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攜帶凶器搶奪等行為,也不宜實施特殊防衛。
2.暴力犯罪行為已經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所謂“危及人身安全”,是指危害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和性權利,而不是危害人身安全之外的其他權利;比如,針對財產權所實施的搶奪等,不應實施特殊防衛。所謂“足以嚴重”,是指這種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甚至危及生命。
三,防衛行為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以上後果?
從字面理解,防衛行為所造成的“重大損害”,是指防衛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達到了“重大”程度。通說認為,“重大損害”以造成重傷以上損傷程度(包括重傷、死亡)作為衡量標準。主要理由如下:
因此,一個防衛行為,如果只是造成不法侵害人輕傷以下損傷後果,仍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只有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或死亡時,才有必要進一步研究是否構成防衛過當。
四,防衛手段和強度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目前理論通說認為,“造成重大損害”與“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構成防衛過當的兩個並列的必備實質要件;即司法實踐中不可能存在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的防衛過當,也不存在“造成重大損害”而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過當。如果防衛行為造成了重大損害後果、但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或者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未造成客觀重大損害的,仍然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