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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石侃法

    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無力賠償,該結果將會對三方造成影響,一是被告人自己,二是被害人,三是法院。按照法律規定,並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涉及到民事賠償部分,只有像交通肇事、故意或過失傷害等涉及人身損害的案件才有附帶民事賠償。

    下面我以交通肇事案件為例,來分析對三方的影響以及最終的走向。

    01 對被告人而言,無力賠償將使其無法辦理取保候審,也會失去判處緩刑及從輕處罰的機會

    被告人的賠償方式分為全部賠償、部分賠償和未予賠償。被告人是否賠償以及賠償方式將直接決定案件的走向,並對最終刑期有著決定性作用。

    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在交通肇事案中,對於可能判處在三年或三年以下刑期的案件,在公安偵查階段,如果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了全部賠償,公安機關會非常樂意幫忙辦理取保候審,這對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無疑是重大利好,也增加了判處緩刑的機率。

    進入審判階段後,如果被告人對被害人全部賠償的,只要刑期在三年或三年以下,都被宣告了緩刑。而部分賠償的,如果是從犯或有其它從輕情節,也極有可能會被判處緩刑。

    但是,對於那些沒有賠償的被告人,無論是不想賠還是無力賠,最後都因為沒有賠償,不僅沒法辦理取保候審,也很容易在刑法的量刑幅度內被頂格判處實刑。

    之所以這樣,是因為法律規定,在有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中,是否對被害人予以賠償是衡量被告人認罪態度的重要依據。說的直白點,賠償了就是認罪態度好,而如果沒有賠償,即便被告人再如何悔罪,由於沒有實際行動證明,也不會被認定為認罪態度好。而認罪態度好是判處緩刑的根本條件。

    因此,如果被告人無力賠償,則等同於沒有賠償,他將直接失去辦理取保候審的前提條件,也不可能宣告緩刑。

    02 對被害人而言,由於被告人無錢賠償,很可能只能自己承擔損失費用

    被害人因為被告人的行為受到身體損傷後,除了希望對被告人繩之以法,最希望的就是能夠得到賠償了。

    一般而言,如果被害人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都沒能得到賠償,那麼到了審判階段則更加困難,即使是獲得了勝訴判決,由法院判決被告人賠償,但仍然拿不到賠償款。

    因為,既然賠償能夠作為被告人從輕處罰的重要標準,如果被告人能夠賠償,又怎會不抓住這個有利的機會呢?而一旦判決了,在被告人及其家屬來看,反正刑期已經確定,再賠償豈不是人財兩空?所以基本上不會拿錢出來了。

    在這種情況下,通常的作法是,等到法院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生效後,由被害人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但是,法院只能等到被告人刑滿釋放後並且有收入來源時,才能啟動執行程式。在此之前,除非被告人的家屬自願代為賠償,否則被害人只能自己承擔醫藥費等一切損失費用。

    所以,被告人無力賠償的,被害人可以一方面積極找被告人家屬協商,看看是否有機會獲得賠償,但這個賠償必須是建立在家屬自願的基礎上,並不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另一方面就是等待被告人刑滿出獄後由法院強制執行。

    03 對法院而言,被告人無力賠償,不僅增加審判程式和工作量,也不利於解決矛盾糾紛

    作為法官,沒有誰願意接手一件在偵查階段分文未賠的交通肇事案。因此,為了鼓勵法官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法院對法官考核時,對於辦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一件按兩件計算,可見這類案件的複雜性。

    每一個法官都希望自己的案子不僅能辦好,還能辦得漂亮。交通肇事案件本來就是過失犯罪,被告人主觀惡性小,如果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是最易判處緩刑的。

    所以,法官一般拿到交通肇事的案子後,都是先看被告人是否已在公安、檢察階段賠償了。如果沒有,則寄希望於法院調解,極力作通被告人及其家屬的思想工作,調解成功後就只需作出刑事判決。

    法官也希望儘可能的對這類案件從輕判處,直接宣告緩刑皆大歡喜。

    但是,如果調解不成,法院就要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光看名字就知道,別的案子作出刑事判決即可,而這類情況則多了個民事部分的判決,無形中增加了法官判決書的寫作難度。並且,法官內心也非常清楚,雖然判決被告人應予賠償,但基本上是一紙空判,在客觀上被害人獲得賠償的可能性非常小,這肯定會招致被害人的不滿,不利於解決雙方之間的矛盾糾紛。

    綜上,對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無力賠償的,其結果將會直接導致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不能從輕處罰,無法宣告緩刑。被害人需要自擔損失費用,等待被告人刑滿出獄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當然,也可等到判決生效後向被告人家屬索賠,但這種賠償需要家屬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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