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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言君聊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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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知陽時光鋪子
首先,是不是有必要籤競業協議,需要跟員工進行溝通交流。這種協議是需要雙方都要同意的條件下才能簽署的。
其次,競業協議的簽署物件,不是所有員工,而是類似像財務總監、技術總監等接觸到公司核心機密的高層管理人員,才有籤競業協議的必要。
最後,籤競業協議,其實只是一種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君子協議罷了。
也就是說,競業協議看似是一種公司核心機密的保障手段,但其實在我們熟悉的當下職場環境中,根本就沒有絕對的保障。
任何制度都會有漏洞可以鑽,再加上我們國內的職場環境還不是那麼的通透完善。
所以,籤競業協議和不籤競業協議,對於有心想要洩露機密的人來說,沒有任何區別。
等於就是說,公司不止沒有必要跟所有員工籤競業協議,甚至高管都沒有必要籤。
因為簽了競業協議,你還要給對方支付每個月相應的薪水不說,關鍵你還抓不到對方從事同行、洩露企業機密的具體證據的情況下,根本就是勞神傷財的無用之舉。
同時,當前的職場環境裡,哪怕你原以為的再怎麼核心的機密,其實都是透明的。你以為你做了很好的保密工作,實際上同行早就知道了,只有你自己不知道而已。
再者說了,就算跟你簽了競業協議,我去其他同行業企業上班你也不知道啊。對外換個名字就是了。而就算說你知道了,你要具備兩個條件才能對我有影響。
第一:你是不是每個月按時打了補償金?
第二:你發現了還要走合法合規的仲裁通道。
這就是為什麼說,既沒有必要跟所有員工籤競業協議,也根本誰都不用籤的原因。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和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人員限於高管人員、高階技術人員、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人員,企業要支付該員工相應補償。因此,沒必要和所有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