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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79260747149

    設定要求:

    (1)僅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且無消防聯動控制功能時,可設消防值班室。

    (2)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需要聯動控制消防裝置的建築(群),應設定消防控制室。

    消防值班室:

    消防值班室宜設在首層主要出入口附近,可與經常有人值班的部門合併設定。

    消防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控制室入口應設定明顯的標誌。

    2.消防控制室內應設定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於正常照明的照度。

    3.消防控制室應採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

    4.消防控制室開向建築內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5.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用電裝置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定自動切換裝置。

    6.消防控制室並不應設定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消防裝置正常工作的安全出口。

    7.消防控制室宜設定在建築物的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牆部位、應設定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附設在建築內的消防控制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8.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機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建築主體的耐火等級,消防控制室應為一級。

    9.消防控制室內設定的消防裝置應包括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消防專用電話總機、消防應急廣播控制裝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控制裝置、消防電源監控器等裝置或具有相應功能的組合裝置。

    10.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消防控制室時,應確定主消防控制室和分消防控制室。主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裝置應對系統內共用的消防裝置進行控制,並顯示其狀態資訊;主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裝置應能顯示各分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裝置的狀態資訊,並可對分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裝置及其控制的消防系統和裝置進行控制;各分消防控制室之間的消防裝置之間可以互相傳輸、顯示狀態資訊,但不應互相控制。

    11.消防控制室內裝置的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裝置面盤前的操作距離,單列布置時不應小於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於2m。

    (2)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裝置面盤至牆的距離不應小於3m。

    (3)裝置面盤後的維修距離不宜小於1m。

    (4)裝置面盤的排列長度大4m時,其兩端應設定寬度不小於1m的通道。

    (5)與建築其他弱電系統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裝置應集中設定,並應與其他裝置間有明顯間隔。

    12.消防控制室值班時間和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1)實行每日24 h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透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

    (2)每班工作時間應不大於8 h,每班人員應不少於2人。值班人員對火災報警控制器進行日檢查、接班、交班時,應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的相關內容。值班期間每2h 記錄一次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裝置的執行情況,及時記錄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裝置的火警或故障情況。

    (3)正常工作狀態下,不應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和聯動控制的防火捲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設定在手動控制狀態。其他消防設施及其相關裝置如設定在手動狀態時,應有在火災情況下迅速將手動控制轉換為自動控制的可靠措施。

    13.消防控制室內應儲存下列紙質和電子檔案資料:

    (1) 建(構)築物竣工後的總平面佈局圖、建築消防設施平面佈置圖、建築消防設施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重點部位位置圖等;

    (2)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應急滅火預案、應急疏散預案等;

    (3)消防安全組織結構圖,包括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專職、義務消防人員等內容;

    (4)消防安全培訓記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5)值班情況、消防安全檢查情況及巡查情況的記錄;

    (6) 消防設施一覽表,包括消防設施的型別、數量、狀態等內容;

    (7)消防系統控制邏輯關係說明、裝置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系統和裝置維護保養制度等;

    (8)裝置執行狀況、接報警記錄、火災處理情況、裝置檢修檢測報告等資料,這些資料應能定期儲存和歸檔。

    以上規定摘自:《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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