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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郭廣吉律師

    該所謂隱名股東的行為如何定性,取決於他與公司之間的關係。不是其隱名股東的身份問題,而是其與公司之間有沒有職務關係。

    如果該所謂的隱名股東與公司之間沒有職務關係,那他的行為涉嫌詐騙犯罪。因為他在受委託購買裝置的過程中,虛構裝置價款,騙取公司資金佔為己有。其行為符合詐騙犯罪的犯罪構成。

    如果他與公司之間有職務關係,那麼他屬於利用職務之便,騙取本公司財產佔為己有。其行為就符合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構成。

    你公司正處於組建過程中,各項制度還未健全,與公司員工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保,員工職責恐怕也不清晰。

    股東身份極其重要,僅靠幾個證人的證詞是不能確認的。

    在這種情況下,建議你按照該隱名股東涉嫌詐騙犯罪報案,隨著程式的進行,其真實身份就會顯露。

  • 2 # 不糊塗時塗糊不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在本公司工作、拿工資的人員。公司出資股東不在本公司工作、拿工資,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公司工作人員。什麼隱形股東與公司員工身份根本就不搭界。題主委託他人購買物品,委託人與受託人就委託購買物品的價格發生爭議的,受託人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題主委託他人購買物品,受託人買回了物品,出具了收據,這樣的委託代理活動沒有毛病,收據能否作為發票上帳報銷是另外一個問題,在題主這裡此時不構成詐騙罪。

    題主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委託他人購買物品,雙方之間是委託代理關係。如果認為受託人虛擬代購物品高價騙取公司錢財,可以持收據向收據出具單位核實代購物品的付款情況,如果受託人代購物品付款與收據數額相符,這件委託代理的事兒就結束了。如果說有事兒,那就是題主委託他人看走眼了!

    如果題主持收據到出具單位核實情況,收據數額與實際付款不符,才可以以詐騙罪追究受託人的刑事責任。

  • 3 # 陳律師在廣州

    一、定義

    1、職務侵佔

    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

    2、詐騙

    是指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區別

    1、主體不同

    (1)職務侵佔是特殊犯罪主體,只限於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而個體工商戶在刑法意義上並不是企業或單位。所以,個體工商戶所聘的僱員、幫工、學徒,無論其稱謂如何,均不能成為職務侵佔罪的主體。

    (2)詐騙罪為普通主體,即任何人均可構成詐騙罪。

    2、行為方式不同

    (1)職務侵佔是透過“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財務佔為己有,“利用職務便利”主要是指透過主管、管理、經手、保管本單位財物等職務便利佔有單位財物的行為。行為人超越其所從事事務的許可權,利用工作或熟悉作案環境等便利佔有單位財物的行為,不宜認定為職務侵佔。

    (2)而詐騙罪是透過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式,使人產生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

    3、犯罪數額起點不同

    根據最新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職務侵佔的起點為6萬元人民幣。而詐騙罪的起點各地區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條件制定(如廣東省為4000元及6000元)

    三、特別提示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刑法》對職務侵佔罪的手段沒有細緻規定,但騙取方法也是職務侵佔罪的侵佔行為方式之一,利用職務便利採取虛構事實方法取得本公司財物,應當認定為職務侵佔罪。

    因為與詐騙等普通侵財類犯罪相比,職務侵佔罪特殊之處在於利用了職務之便,該最不但侵犯了單位財產,還違背了職工忠誠、廉潔性的要求。

    綜上,在以騙取的方式實施詐騙犯罪、職務侵佔罪時,認定的關鍵除了主體要件外,還在於把握是否利用了職務之便這一要件。

  • 4 # 黃志成13926666275

    職務侵佔的客觀事實:是否已經非法佔有,而非法佔有的手段是否利用職務的便利。詐騙罪的客觀事實:是否已經完全轉移了財物控制權,而令被害者信以為真的虛構或誇大的事由,讓受害者信以而真而主動轉移財物控制權。兩罪客觀事實不同,非法佔有的手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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