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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青衣漁樵看秋風

    這其實牽扯到一個利益再分配的問題,批准開礦的時任領導、既得利益的開礦者,與收拾爛攤子的繼任者、廢棄礦山環境治理者四者之間。

    第一,如果時任領導者在位時能夠按照環評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審批,且既得利益者能夠依法依規進行開採、恢復,也就不存在廢棄礦山整治這件事了。

    第二,如果沒有按照環評及相關法律進行開採,那麼這裡面應該就有利益輸送,那麼對時任領導個既得利益者的追責、追陪就必須進行,否則繼任者基本上不會考慮這個爛攤子,綜合、高效、讓利於民的復原整治工作就會流於形式。

    第三,如果當年開採的時候,留足了礦山修復保證金,那麼就不會牽扯到吸收社會資金參與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整治了。而且,現在各地地方債務高企,財政資金嚴重吃緊,保工資、保運轉已經上升到國家層面了。所以政府層面背書進行廢棄礦山環境整治基本上不可能。

    第四,社會資金的入場,又要防止成為地方政府的殺豬盤,而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那就需要破局:理論上,政府就本地域的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整治進行打包,發行專項債券,由承擔廢棄礦山整治的民間大資本方進行對口認籌,政府以公開信用背書,對整治方式、收益權、合作年限、權益保障進行公開約定,並引入第三方律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跟蹤。

    綜上,社會資金的入場是大勢所趨,也可以理解為迫不得已,但資本的逐利是其本性,無惡無善之分,關鍵在於地方政府繼任者的擔當、意願、思維創新。

  • 2 # 喵眼觀察

    這個問題的核心不是引入社會資金的問題,那是如何進行利益再分配的問題。

    資金畢竟是要有收益的,當然國家的資金除外,那是公益性的。既然需要有收益,我拿什麼給這些社會資金來回報呢。回報多少,以什麼樣的形式回報,誰來監管?這些才是問題的關鍵。

    不可否認,沒有人不願意多掙錢。這個度的把握,就需要社會和政府的監督。否則,你是很難抑制住這種獲利的衝動。

    所以,引進社會資金來進行礦山修復,並無不可。但是引進之初,必須制定好利益分配,談好條件,做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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