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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r曹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因此是先給補償款後拆遷。

  • 2 # 京平律師事務所

    首先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這種情形主要適用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根據該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這其中只提到了對房屋的徵收,原因即在於這種情形下,房屋下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不需要再次進行徵收程式。因此是對房屋直接進行徵收拆遷。

    其次,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情形中,主要適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由此,我們可以確定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本質上是對土地的徵收。而農村房屋的拆遷,本質上是土地被徵收用作其他建設用途的結果。因此,是集體土地的徵地程式先行啟動,而房屋被拆遷作為這一程式的結果之一發生在後。(京平 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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