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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578003908310

    先引用一下擔保法第六十七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釋義】本條是對質押擔保範圍的規定。按照本條的規定,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質押擔保的範圍,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應當適用擔保法規定質押擔保的範圍,即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主債權是相對於利息和其他從屬債權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債權產生的孳息債權。利息是指在實行質權時主債權的已屆清償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約定過高的利息,否則法律不予保護。違約金是指債務人因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按照合同的約定,應當給付債權人的金額。損害賠償金是指債務人未履行合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應當賠償的金額。質物保管費用是指質權人佔有質物,在保管質物期間所支出的費用。例如,對質物進行必要維護所需費用,對質物(動物)進行飼養所支出的費用。實現質權的費用是指實現質權時所需的一切費用。例如,質物估價的費用、質物拍賣的費用等。當事人約定質押擔保的範圍的,可以小於法定擔保範圍,也可以不限於法定擔保範圍,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質權設定後,當事人以約定擴張被質權擔保的範圍時,未得到出質人書面承諾,不生效力。綜上,對於質物的保管費用,我覺得應該是雙方可以提前自主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債權人可以就有證據支援的必要的保管費用主張權利。本人非專業人士,以上僅為個人愚見,如有不對望大牛指正。

  • 2 # 使用者7928449235116

    中國《合同法》第366條明確規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由此可見,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用,但是當雙方並沒有約定保管費用的,事後又不能達成一致的,那麼保管無償的,寄存人無需支付保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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