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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554323853075

    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規定,是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第三百三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百三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三十八條 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三百三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條 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條 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三條 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適用本編的有關規定。

    對於土地承包的具體情況,一方面是需要根據土地的不同使用型別來進行適用的,另一方面也需要對當事人的是否具備土地使用權來進行認定,具體情況下是需要對當事人申請土地承包權時所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後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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