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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mnkns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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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6338718972581
發生工傷後,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時間申請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才能保證工傷待遇的順利實現。如果是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是工傷鑑定,法規沒有作出具體時間規定,只是原則性規定了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附:《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發生工傷後,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時間申請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才能保證工傷待遇的順利實現。如果是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是工傷鑑定,法規沒有作出具體時間規定,只是原則性規定了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