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轉換的涉及兩個方面的轉換:
(一)成本法轉為權益法(需要追溯調整)
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時,應以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並在此基礎上比較該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確定是否需要對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1.增資:因追加投資導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是實施共同控制的,應將成本法轉為權益法
(1)原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理
原持有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與按照原持股比例計算確定應享有原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之間的差額:①屬於透過投資作價體現的商譽部分,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②屬於原取得投資時因投資成本小於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一方面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調整留存收益。
(2)對於原取得投資後至再次投資的交易日之間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相對於原持股比例的部分:①屬於在此期間被投資單位實現淨損益中應享有份額的,一方面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調整留存收益。②屬於其他原因導致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中應享有的份額,在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同時,應當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新增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理
對於新取得的股權部分,應比較新增投資的成本與取得該部分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其中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應調整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同時計入取得當期的營業外收入。
2.減資:因處置投資等導致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能力由控制轉為具有重大影響或實施共同控制的,應將成本法轉為權益法。這裡是2011年教材新增的部分,看的有點暈暈的誒。對於這裡做了一個梳理,多看看一定可以看懂的。
(1)首先,按處置或收回投資的比例結轉應終止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2)其次,比較剩餘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按照剩餘持股比例計算原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
①屬於投資作價中體現商譽部分,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②屬於投資成本小於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在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同時,應調整留存收益。
(3)再次,對於原取得投資後至轉變為權益法核算之間被投資單位實現淨損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份額,一方面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調整留存收益。
對於被投資單位在此期間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應享有的份額,在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的同時,應當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在合併報表中,對於剩餘股權,應當按照其在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處置股權取得的對價與剩餘股權公允價值之和,減去按原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購買日開始持續計算的淨資產的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投資收益。與原有子公司股權投資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喪失控制權時轉為當期投資收益。
我覺得,這裡應該會以計算的形式考核,比如個別報表中應確認的處置損益或合併財務報表中應確認的處置損益等。
透過以上分析,增資和減資兩種情況下由成本法調整為權益法的存在以下差異:
增資時,投資企業需要按照原投資時點被投資企業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調整,而減資時,投資企業是按照原投資時到投資變動時點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的變動調整。
增資情況下,權益法核算開始時點為新增投資交易日:原投資部分在追加投資之前顯然是不滿足權益法核算條件的,全部投資只有增資後才滿足權益法核算的條件,所以,增資時點的被投資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持續計算。
(二)權益法轉為成本法(無需追溯調整)
1.增資:因追加投資等導致原持有的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投資轉變為對子公司的投資的,應將權益法改為成本法
長期股權投資在購買日的初始投資成本為原權益法下的賬面價值加上購買日為取得進一步的股份新支付的對價的公允價值之和。
2.減資: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導致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將權益法改為成本法,轉換時,應以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以後期間,分得現金股利時,按成本法確認投資收益。
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轉換的涉及兩個方面的轉換:
(一)成本法轉為權益法(需要追溯調整)
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時,應以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並在此基礎上比較該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確定是否需要對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1.增資:因追加投資導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是實施共同控制的,應將成本法轉為權益法
(1)原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理
原持有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與按照原持股比例計算確定應享有原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之間的差額:①屬於透過投資作價體現的商譽部分,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②屬於原取得投資時因投資成本小於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一方面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調整留存收益。
(2)對於原取得投資後至再次投資的交易日之間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相對於原持股比例的部分:①屬於在此期間被投資單位實現淨損益中應享有份額的,一方面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調整留存收益。②屬於其他原因導致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中應享有的份額,在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同時,應當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新增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理
對於新取得的股權部分,應比較新增投資的成本與取得該部分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其中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應調整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同時計入取得當期的營業外收入。
2.減資:因處置投資等導致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能力由控制轉為具有重大影響或實施共同控制的,應將成本法轉為權益法。這裡是2011年教材新增的部分,看的有點暈暈的誒。對於這裡做了一個梳理,多看看一定可以看懂的。
(1)首先,按處置或收回投資的比例結轉應終止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2)其次,比較剩餘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按照剩餘持股比例計算原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
①屬於投資作價中體現商譽部分,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②屬於投資成本小於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在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同時,應調整留存收益。
(3)再次,對於原取得投資後至轉變為權益法核算之間被投資單位實現淨損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份額,一方面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調整留存收益。
對於被投資單位在此期間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應享有的份額,在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的同時,應當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在合併報表中,對於剩餘股權,應當按照其在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處置股權取得的對價與剩餘股權公允價值之和,減去按原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購買日開始持續計算的淨資產的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投資收益。與原有子公司股權投資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喪失控制權時轉為當期投資收益。
我覺得,這裡應該會以計算的形式考核,比如個別報表中應確認的處置損益或合併財務報表中應確認的處置損益等。
透過以上分析,增資和減資兩種情況下由成本法調整為權益法的存在以下差異:
增資時,投資企業需要按照原投資時點被投資企業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調整,而減資時,投資企業是按照原投資時到投資變動時點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的變動調整。
增資情況下,權益法核算開始時點為新增投資交易日:原投資部分在追加投資之前顯然是不滿足權益法核算條件的,全部投資只有增資後才滿足權益法核算的條件,所以,增資時點的被投資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持續計算。
(二)權益法轉為成本法(無需追溯調整)
1.增資:因追加投資等導致原持有的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投資轉變為對子公司的投資的,應將權益法改為成本法
長期股權投資在購買日的初始投資成本為原權益法下的賬面價值加上購買日為取得進一步的股份新支付的對價的公允價值之和。
2.減資: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導致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將權益法改為成本法,轉換時,應以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以後期間,分得現金股利時,按成本法確認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