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8629042070274

    刑事詐騙和民事欺詐的區別主要在於被告人主觀上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對其主觀上的認定,應當透過被告人客觀能力和行為的表現來綜合判定。

    1.虛構的事實不同。

    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人都虛構了一些事實情況,這些事實可以區分為基本事實和輔助事實。基本事實是消費者作出購買產品的決定的主要判斷依據,而輔助事實則是一些枝節情況,對消費者作出判斷不構成決定性的影響。

    詐騙行為人虛構的是基本事實;而民事欺詐行為人僅僅虛構了輔助事實。例如,僅僅虛構板藍根可以預防癌症的事實,從而騙取老人購買板藍根就是一種民事欺詐,這種虛構事實行為並不能對消費者的購買行為起決定性關鍵作用。但是透過虛假診療行為讓消費者誤以為自己得了癌症,緊接著又欺騙消費者板藍根可以治療癌症的事實,使消費者陷入恐慌而購買板藍根,這種虛構事實的行為直接影響了消費者的決策,當詐騙數額達到標準時就構成刑事詐騙。

    2.履行承諾的意願和能力不同。

    民事欺詐行為人主觀上有履行承諾的意願,客觀上有推動履約的行動,履約也具有現實可能性;而詐騙行為人根本不打算實現承諾或沒有能力實現承諾。

    本案被告人虛構事實銷售產品,對產品功能、質量沒有要求,其目的是非法佔用被害人的財物,根本沒有能力也沒有打算為被害人實現豐胸、減肥、壯陽等需求,故符合詐騙犯罪特徵。

    3.承擔責任的意願不同。

    民事欺詐行為人往往具備一定的承責條件和承責意願,相對積極地承擔責任。而詐騙行為人根本沒有打算承擔產品責任、違約責任,或僅僅是迫於法律的威懾而被動承擔責任。

    本案被告人設立公司,但工商登記的股東和負責人均非公司實際控制人,只是掛名;公司沒有大額固定資產,收取客戶的貨款也不是存入公司賬戶,而是存入個人賬戶,由實際控制人所控制。公司跨地區宣傳及銷售,增加客戶的維權成本,避免客戶上門主張權利,可見被告人根本沒有承責意願,故符合詐騙犯罪特徵。

    (詳細內容見《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1月第2期刊載文章:梁皓 張凱“銷售型電信詐騙與虛假宣傳、民事欺詐之界分”)

  • 2 # 緣去111222

    1、所屬的法律關係不同,分別屬於民事法律關係和刑事法律關係;

    2、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不同,刑事詐騙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民事欺詐則沒有;

    3、行為人履約意願不同,刑事詐騙行為人根本不願履行,民事欺詐行為人是願意履約的,儘管有時履約條件尚不具備;

    4、保護方式不同,民事欺詐發生後,受害人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解決,刑事詐騙受害人透過向司法機關報案來追究行騙者的刑事責任,追繳被騙財物;

    5、客觀後果不同,民事欺詐和刑事詐騙行為都有欺騙對方的行為,但欺騙的程度不同,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也不同,民事欺詐只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刑事詐騙不僅損害當事人一方利益,而且更重要的是危害了國家和社會的管理秩序。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醫療垃圾怎麼處理?醫療垃圾處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