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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銳眼說小區

    不可思議。

    辦事處為什麼不同意呢?或者說為什麼不回覆呢?

    按理說,只要有超過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在居民小區裡沒有組織的情況下,街道辦事處可以指定社群組織召開的。但是,該提問中介紹,已經有20%以上的業主聯名了,街道也不應該不準召開啊。究竟是有什麼難言之隱呢。

    當然,這個提問中也有一些內容沒有介紹完整,比如小區共有多少戶?現任業委會成立幾年了,是第幾屆?現屆業委會的任期是幾年?是否已經到了換屆的日期?街道辦事處不同意的原因是什麼?等等。

    因為上述疑問都不知道,因此也無法回答。

    另外,從題主提問的情況看,他的後續是打算走司法程式,但就本人的經驗來看,走司法程式也是一條極為艱難的路,更是一條複雜的路。再說了,即使法院最後判決街道不對了,但要街道辦事處又透過法院的判決來執行,即使其真的執行的,但執行的主動性、執行的效果也未必就達到業主的目的,因為他們是帶著情緒來執行的,可能最終更是會讓不區變得分裂並升高矛盾對抗程度。

    本人認為,可以透過其它的方式來開展工作。

    因為具體情況並不完全清楚,所以也無法回答具體的其它方式,因為也不知道組織者的能力啦等方面的情況,在不清楚的情況,亂出主意,也是不會有什麼效果的。

  • 2 # 荊山一狼2

    可以肯定的回答,可以提起訴訟,訴請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職務。因為關鍵要素缺失,不能保證勝訴。從題主陳述看,小區目前應當是有業委會的。有業委會正常執行時,業委會換屆工作由業委會負責組織,而不是街辦。

  • 3 # 執中bj1

    當然有訴權。 可以先要求行政複議,如能解決就用不著起訴了。

    還可以向上一級紀委投訴,這也是行政不作為的行為。

    就訴訟而言,行政訴訟以"行政不作為"而訴街道辦事處對該小區業委會怠於履行監督之責,又對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怠於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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