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的話題並不新穎,談到校園暴力必然就撇不開校園暴力引發的悲劇,比如此前的學生家長在學校內砍殺學生的事件。以及校園暴力當中關於暴力侵害人究竟該如何懲處的問題,反觀現如今校園暴力的懲處力度雖然相較於以前確實已經有了改進,但是究竟該如何根治這個“頑疾”才是學校,家長以及社會該長期共同協作解決的根本問題。
在祁縣職業中學期間,李某某等數人多次在晚上查寢後到凌晨三點間及午休期間,對他實施“欺凌毒打”,並侵犯他的生命權、名譽權。在此期間,李某某等人還將暴力行為錄製影片發到QQ群等社交渠道,供他人觀看。他曾多次向班主任呂某反映情況,但遭到李某某等人的報復打擊,“你要是敢對老師、學校、家長報告,我就打你越嚴重。”
今年5月8日,他因身上多處燙傷、咽部受傷住院治療,醫院進行了霧化治療。後經醫生診斷,發現頭部鬢髮兩邊有腫塊,患有中度抑鬱與焦慮。
這起案件中存在的一個最關鍵的問題為何被打的一方多次向老師反映但是依然沒有任何人出面處理此類問題?涉事的老師接到被侵害人的舉報之後又是如何進行處理的?我想作為一個老師如果能夠及時介入案件當中提早進行處理,聯動學校、家長、學生三方進行協商處理,也不會至於有一方被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所以究竟是不聞不問還是進行治理對學生有好處?我想答案顯而易見。
首先大多數學生尚處於未成年階段,還有很大一部分屬於刑事責任年齡特殊年齡段當中,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可見如果年齡區間出於14-16歲之間的學生,故意傷害他人但是並未導致他人重傷的情況下,依然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故而這也就導致從救濟途徑來看,無法對侵害人進行一定的懲處。另外單純的從民事角度出發進行索賠也會面臨一定的困難,因為按照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沒有財產進行賠付的應當由監護人履行賠償義務,但是如果成年人也拒不履行賠付義務的,那麼學生該如何救濟?
如果說校園暴力的治理分為事前預防,事中阻止,事後救濟三個階段的話,那麼我認為學校家長都應當更多的把注意力放在事前預防當中,而不是一味的事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樣不僅解決不了問題,反而容易引發更大的問題,畢竟這樣的悲劇並不是沒有看到過。
校園暴力的話題並不新穎,談到校園暴力必然就撇不開校園暴力引發的悲劇,比如此前的學生家長在學校內砍殺學生的事件。以及校園暴力當中關於暴力侵害人究竟該如何懲處的問題,反觀現如今校園暴力的懲處力度雖然相較於以前確實已經有了改進,但是究竟該如何根治這個“頑疾”才是學校,家長以及社會該長期共同協作解決的根本問題。
案件事實:在祁縣職業中學期間,李某某等數人多次在晚上查寢後到凌晨三點間及午休期間,對他實施“欺凌毒打”,並侵犯他的生命權、名譽權。在此期間,李某某等人還將暴力行為錄製影片發到QQ群等社交渠道,供他人觀看。他曾多次向班主任呂某反映情況,但遭到李某某等人的報復打擊,“你要是敢對老師、學校、家長報告,我就打你越嚴重。”
今年5月8日,他因身上多處燙傷、咽部受傷住院治療,醫院進行了霧化治療。後經醫生診斷,發現頭部鬢髮兩邊有腫塊,患有中度抑鬱與焦慮。
這起案件中存在的一個最關鍵的問題為何被打的一方多次向老師反映但是依然沒有任何人出面處理此類問題?涉事的老師接到被侵害人的舉報之後又是如何進行處理的?我想作為一個老師如果能夠及時介入案件當中提早進行處理,聯動學校、家長、學生三方進行協商處理,也不會至於有一方被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所以究竟是不聞不問還是進行治理對學生有好處?我想答案顯而易見。
校園暴力懲處的困境首先大多數學生尚處於未成年階段,還有很大一部分屬於刑事責任年齡特殊年齡段當中,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可見如果年齡區間出於14-16歲之間的學生,故意傷害他人但是並未導致他人重傷的情況下,依然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故而這也就導致從救濟途徑來看,無法對侵害人進行一定的懲處。另外單純的從民事角度出發進行索賠也會面臨一定的困難,因為按照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沒有財產進行賠付的應當由監護人履行賠償義務,但是如果成年人也拒不履行賠付義務的,那麼學生該如何救濟?
如果說校園暴力的治理分為事前預防,事中阻止,事後救濟三個階段的話,那麼我認為學校家長都應當更多的把注意力放在事前預防當中,而不是一味的事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樣不僅解決不了問題,反而容易引發更大的問題,畢竟這樣的悲劇並不是沒有看到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