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的假肢安裝費用,屬於工傷職工輔助器具的配置費用,應先做勞動能力鑑定,按勞動能力鑑定報告的費用,申請支付,此項費用由工傷保險基本支付,與廠方無關二、一次性補助分三類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本支付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本支付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根據工傷級別,確定賠償標準。以上回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2、住院伙食補助費;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4、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6、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7、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8、勞動能力鑑定費。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擴充套件資料:工傷責任認定1.僱主無責任階段 這種做法的理論依據是18世紀英國著名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風險分擔”理論中提出的觀點。上述理論被稱為“危險自負說”。2.僱主過失責任階段 19世紀下半葉,勞動者抗爭取得了一定勝利,工傷責任僱主承擔“過失賠償”原則。3.僱主無過失責任階段 19世紀末期,勞工鬥爭和社會進步,英、德等國家確認了“職業危險原則”。由此,工傷責任進入到僱主“無過失責任”階段。申請流程1.工傷認定申請主體⑴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的場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此係其法定義務。⑵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在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場合,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直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2.工傷認定管轄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體的說,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⑵依規定應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3.認定申請時限⑴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30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⑵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時限:1年,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該期間為除斥期間。4.工傷認定材料提交⑴填寫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⑵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⑶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5.受理或不予受理⑴受理條件:①申請材料完整②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③受理時效尚未經過④申請主體適格。上述四個條件須同時滿足,否則,申請將不會被受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⑵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6.證據的調查核實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⑵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⑶調查核實時,依法行使職權並履行法定保密義務⑷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⑸.舉證責任:①原則上,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②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情況下,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7..工傷認定決定⑴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⑵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但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15天內應作出決定。⑶工傷認定決定應當依法載明必記事項⑷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8.送達與抄送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⑵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9.複議或訴訟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10.資料存檔工傷認定結束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儲存50年。參考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人大網
一、工傷的假肢安裝費用,屬於工傷職工輔助器具的配置費用,應先做勞動能力鑑定,按勞動能力鑑定報告的費用,申請支付,此項費用由工傷保險基本支付,與廠方無關二、一次性補助分三類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本支付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本支付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根據工傷級別,確定賠償標準。以上回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2、住院伙食補助費;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4、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6、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7、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8、勞動能力鑑定費。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擴充套件資料:工傷責任認定1.僱主無責任階段 這種做法的理論依據是18世紀英國著名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風險分擔”理論中提出的觀點。上述理論被稱為“危險自負說”。2.僱主過失責任階段 19世紀下半葉,勞動者抗爭取得了一定勝利,工傷責任僱主承擔“過失賠償”原則。3.僱主無過失責任階段 19世紀末期,勞工鬥爭和社會進步,英、德等國家確認了“職業危險原則”。由此,工傷責任進入到僱主“無過失責任”階段。申請流程1.工傷認定申請主體⑴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的場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此係其法定義務。⑵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在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場合,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直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2.工傷認定管轄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體的說,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⑵依規定應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3.認定申請時限⑴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30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⑵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時限:1年,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該期間為除斥期間。4.工傷認定材料提交⑴填寫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⑵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⑶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5.受理或不予受理⑴受理條件:①申請材料完整②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③受理時效尚未經過④申請主體適格。上述四個條件須同時滿足,否則,申請將不會被受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⑵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6.證據的調查核實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⑵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⑶調查核實時,依法行使職權並履行法定保密義務⑷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⑸.舉證責任:①原則上,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②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情況下,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7..工傷認定決定⑴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⑵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但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15天內應作出決定。⑶工傷認定決定應當依法載明必記事項⑷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8.送達與抄送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⑵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9.複議或訴訟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10.資料存檔工傷認定結束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儲存50年。參考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