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婚姻屋概念
在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問題上,中加兩國的法律差異還是巨大的。在中國離婚房產分配的一般原則是,婚前擁有的房產,誰購買誰擁有產權,離婚後歸誰所有。如果是父母贈與的房產,則是贈予誰則全部產權歸屬誰,對方不能分割。只有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購買房產存在分割問題,而婚前一方購買婚後雙方還貸的房屋也大多適用於債務關係而不是房產分割。所以在中國的離婚案件中,女方淨身出戶的案例很常見。
但加拿大對女性權益的保護達到了人類歷史的巔峰,所以在加拿大離婚對女性的保護和照顧是優於男性的。所以除非男女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後透過律師進行了嚴謹的財產公證,否則在婚後分割房產時基本沒有女性淨身出戶的可能。
加拿大家庭法規定,夫妻雙方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一般在離婚時不用均分,在結婚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結婚前帶入婚姻財產的增值部分,在離婚時都是一分為二。按照這個原則乍一看與中國差別不大,但加拿大卻有一個獨特的婚姻屋(matrimonial home)概念用於保護女性。
在加拿大離婚時,房產分割中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在法律上會被作為婚姻屋來處理。離婚時,即使甲方在婚前就擁有婚姻屋全部產權,而乙方不是產權所有人,沒有對房屋作過任何貢獻,但也同樣擁有該物業一半的權益。如果甲方準備出售的房屋是婚姻屋,假如乙方不同意在售房合同上的配偶同意欄上簽字,房屋是無法出售的。這一條法規並沒有說明甲乙的性別區分,但考慮到女性在收入方面依然在大多數家庭處於弱勢地位,所以很多人視這條法律為保護女性權益。
由於有婚姻屋這一概念的存在,離婚之後房產的分配情況就與中國有較大不同,分幾種情形來比較。
第一種,房產是婚前甲方購買,已經全部付清貸款,產權證上只有甲方的名字,結婚後產權證也未變更。在中國,雙方協商不成,法院判給甲方。在加拿大,若該房被用作婚姻屋,即婚後夫妻一起在房屋裡居住、生活,離婚時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共同財產,平均分配。若該房未被用作婚姻屋,比如用於出租,乙方可要求平分結婚期間房屋增值部分。
第二種,房產是婚前甲方購買,已經全部付清貸款,但結婚後產權證上加上乙方的名字。這種情況,中加處理方式一致,通常離婚時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第三種,房產是婚前甲方購買,但結婚時貸款沒有付清,產權證上只有甲方的名字,結婚後產權證也未變更,結婚後雙方共同支付房貸。在中國,雙方協商不成,法院判給甲方,房貸已還部分均分,增值歸甲方。在加拿大,若該房被用作婚姻屋,離婚時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共同財產,平均分配。若該房未被用作婚姻屋,乙方可要求平分結婚期間還貸及房屋增值部分。
第四種,房產是夫妻婚後共同購買,但產權證上只有甲方的名字,結婚後雙方共同支付房貸。這種情況,中加處理方式一致,不管物業用途,離婚時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第五種,房產是甲方父母在其婚前贈與,產權證上只有甲方的名字。在中國,離婚房產歸甲方所有,在加拿大,若該房被用作婚姻屋,離婚時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共同財產,平均分配。若該房未被用作婚姻屋,比如用於出租,乙方可要求平分結婚期間房屋增值部分。
第六種,房產是甲方父母在其婚後贈與,產權證上只有甲方的名字。在中國,離婚房產歸甲方所有,在加拿大,在若該房被用作婚姻屋,離婚時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共同財產,平均分配。若該房未被用作婚姻屋,婚姻期間接受的非配偶贈送的房產、繼承的房產離婚時可以繼續擁有而不用平分, 乙方可要求平分結婚期間房屋增值部分。
在加拿大為避免離婚時房產分配上的糾紛,通常的做法是進行婚前個人財產公證。另外,父母可以以貸款給子女的方式幫助子女購房,而非一次性幫子女付完購房全款。父母貸款給子女購房,單純的口頭協議或借條不是有說服力的證據,子女必須按協議支付貸款利息,父母必須報稅,申報這筆房貸的利息收入。
加拿大法律如何認定家庭財產
據家庭法規定,家庭財產包括在配偶雙方分居當日:至少配偶一方所擁有的動產或不動產,或至少配偶一方所擁有的對某項財產的受益權。也就是說,在分居時不管財產是配偶雙方誰的名下都可算作家庭財產,而財產的含義是隻要能換算成加元計價的都可以稱之為財產。
分居之日後,任何一方對財產的處置都不會改變家庭財產的屬性。比如將房子賣出,得到的現金就轉化為家庭財產,再比如贈送給父母也依然算作家庭財產。
家庭法也明確列出了以下財產為非家庭財產“除外財產”:配偶一方在雙方同居或婚姻關係開始之前獲得的財產;配偶一方繼承的財產及第三方贈送給配偶一方的禮物;配偶一方因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獲得的賠償(除非是因配偶雙方遭受的損失或一方收入的損失而獲得的賠償);配偶一方獲得的保險理賠(財產保險賠償金除外);配偶一方在一些自主信託中擁有的權益;用除外財產獲取的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除外財產從雙方同居/婚姻關係開始日或除外財產取得之日(以這兩個日期較晚者為準)起,其升值部分仍視為家庭財產。也就是說2010年100萬買的房子,結婚後升值到200萬,那多出的100萬就是家庭財產,也是要被分割的。
另外,如配偶一方聲稱某項財產為除外財產,則該方有義務證明此財產為除外財產,不能自證則視為家庭財產。
加拿大婚姻屋概念
在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問題上,中加兩國的法律差異還是巨大的。在中國離婚房產分配的一般原則是,婚前擁有的房產,誰購買誰擁有產權,離婚後歸誰所有。如果是父母贈與的房產,則是贈予誰則全部產權歸屬誰,對方不能分割。只有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購買房產存在分割問題,而婚前一方購買婚後雙方還貸的房屋也大多適用於債務關係而不是房產分割。所以在中國的離婚案件中,女方淨身出戶的案例很常見。
但加拿大對女性權益的保護達到了人類歷史的巔峰,所以在加拿大離婚對女性的保護和照顧是優於男性的。所以除非男女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後透過律師進行了嚴謹的財產公證,否則在婚後分割房產時基本沒有女性淨身出戶的可能。
加拿大家庭法規定,夫妻雙方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一般在離婚時不用均分,在結婚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結婚前帶入婚姻財產的增值部分,在離婚時都是一分為二。按照這個原則乍一看與中國差別不大,但加拿大卻有一個獨特的婚姻屋(matrimonial home)概念用於保護女性。
在加拿大離婚時,房產分割中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在法律上會被作為婚姻屋來處理。離婚時,即使甲方在婚前就擁有婚姻屋全部產權,而乙方不是產權所有人,沒有對房屋作過任何貢獻,但也同樣擁有該物業一半的權益。如果甲方準備出售的房屋是婚姻屋,假如乙方不同意在售房合同上的配偶同意欄上簽字,房屋是無法出售的。這一條法規並沒有說明甲乙的性別區分,但考慮到女性在收入方面依然在大多數家庭處於弱勢地位,所以很多人視這條法律為保護女性權益。
由於有婚姻屋這一概念的存在,離婚之後房產的分配情況就與中國有較大不同,分幾種情形來比較。
第一種,房產是婚前甲方購買,已經全部付清貸款,產權證上只有甲方的名字,結婚後產權證也未變更。在中國,雙方協商不成,法院判給甲方。在加拿大,若該房被用作婚姻屋,即婚後夫妻一起在房屋裡居住、生活,離婚時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共同財產,平均分配。若該房未被用作婚姻屋,比如用於出租,乙方可要求平分結婚期間房屋增值部分。
第二種,房產是婚前甲方購買,已經全部付清貸款,但結婚後產權證上加上乙方的名字。這種情況,中加處理方式一致,通常離婚時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第三種,房產是婚前甲方購買,但結婚時貸款沒有付清,產權證上只有甲方的名字,結婚後產權證也未變更,結婚後雙方共同支付房貸。在中國,雙方協商不成,法院判給甲方,房貸已還部分均分,增值歸甲方。在加拿大,若該房被用作婚姻屋,離婚時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共同財產,平均分配。若該房未被用作婚姻屋,乙方可要求平分結婚期間還貸及房屋增值部分。
第四種,房產是夫妻婚後共同購買,但產權證上只有甲方的名字,結婚後雙方共同支付房貸。這種情況,中加處理方式一致,不管物業用途,離婚時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第五種,房產是甲方父母在其婚前贈與,產權證上只有甲方的名字。在中國,離婚房產歸甲方所有,在加拿大,若該房被用作婚姻屋,離婚時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共同財產,平均分配。若該房未被用作婚姻屋,比如用於出租,乙方可要求平分結婚期間房屋增值部分。
第六種,房產是甲方父母在其婚後贈與,產權證上只有甲方的名字。在中國,離婚房產歸甲方所有,在加拿大,在若該房被用作婚姻屋,離婚時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共同財產,平均分配。若該房未被用作婚姻屋,婚姻期間接受的非配偶贈送的房產、繼承的房產離婚時可以繼續擁有而不用平分, 乙方可要求平分結婚期間房屋增值部分。
在加拿大為避免離婚時房產分配上的糾紛,通常的做法是進行婚前個人財產公證。另外,父母可以以貸款給子女的方式幫助子女購房,而非一次性幫子女付完購房全款。父母貸款給子女購房,單純的口頭協議或借條不是有說服力的證據,子女必須按協議支付貸款利息,父母必須報稅,申報這筆房貸的利息收入。
加拿大法律如何認定家庭財產
據家庭法規定,家庭財產包括在配偶雙方分居當日:至少配偶一方所擁有的動產或不動產,或至少配偶一方所擁有的對某項財產的受益權。也就是說,在分居時不管財產是配偶雙方誰的名下都可算作家庭財產,而財產的含義是隻要能換算成加元計價的都可以稱之為財產。
分居之日後,任何一方對財產的處置都不會改變家庭財產的屬性。比如將房子賣出,得到的現金就轉化為家庭財產,再比如贈送給父母也依然算作家庭財產。
家庭法也明確列出了以下財產為非家庭財產“除外財產”:配偶一方在雙方同居或婚姻關係開始之前獲得的財產;配偶一方繼承的財產及第三方贈送給配偶一方的禮物;配偶一方因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獲得的賠償(除非是因配偶雙方遭受的損失或一方收入的損失而獲得的賠償);配偶一方獲得的保險理賠(財產保險賠償金除外);配偶一方在一些自主信託中擁有的權益;用除外財產獲取的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除外財產從雙方同居/婚姻關係開始日或除外財產取得之日(以這兩個日期較晚者為準)起,其升值部分仍視為家庭財產。也就是說2010年100萬買的房子,結婚後升值到200萬,那多出的100萬就是家庭財產,也是要被分割的。
另外,如配偶一方聲稱某項財產為除外財產,則該方有義務證明此財產為除外財產,不能自證則視為家庭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