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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手機使用者啊9933
一般企業的offer要經過企業法務人員稽核和總經理籤批的程式,首先確定,offer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勞動者同意並符合Offer Letter中的約束條件,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Offer中承諾的內容如期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Offer未訂立勞動合同則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Offer發出後,用工雙方仍處於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此時,如果勞動者在充分信任用人單位的基礎上已經為簽訂勞動合同做了必要的準備和投入,而最終因用人單位的過錯未正式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先談談處理方法吧: 1.根據目前掌握的求職者情況,及國家法律的相關規定,確定若公司不錄用該員工,需承擔的責任及可能的賠償金額範圍。若求職者要求賠償低,那麼可能就較少,如果要求高,那麼按照國家規定最高需賠付多少。 2根據掌握的情況,和老闆說明,並瞭解老闆能接受的賠償範圍及是否願意以其他崗位錄取該求職者等情況。 在協商賠償過程是比較需要講究技巧和方法的,賠償的高低取決於你對求職者的瞭解程度,對法律的熟悉程度,及你的談判方法。知己知彼,才能百戰不殆。完善流程,一般用電話通知較為妥帖,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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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OFFER LETTER本身不是勞動合同,在一般情況下,僱傭雙方會另行簽定勞動合同,如果兩者在條款上產生矛盾,那麼勞動合同將取代OFFER LETTER來規範勞動關係當事人。 由於OFFER LETTER的本質僅是雙方達成聘用意向,在很多情況下,聘用雙方會在條款中具體明確員工的錄用或入職日期,因此OFFER LETTER雖然成立了,但是在約定的錄用日期之前企業與員工的勞動關係還沒有形成。
那麼在此情況下,OFFER LETTER的效力受到《合同法》的調整,企業單方撤消合同在法律上被稱為預期違約,合同可以解除,但是如果員工證明其因為企業的違約行為遭受損失,那麼企業應該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企業的違約行為將不僅僅設涉及合同本身,而且還涉及到解除勞動關係的問題。
如果企業在傳送OFFER LETTER後,員工即行履行勞動義務,或者員工能夠舉證勞動關係的各項權利義務已經執行,那麼雙方實際上就已經形成了勞動關係。企業的撤消錄用就直接成為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其行為應該直接受到《勞動法》的調整。依據《勞動法》個相關法規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必須嚴格依據法定的標準,其隨意的解除行為會因為員工的訴請而被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撤消。
當然,如果員工同意企業的單方解聘行為,那麼企業必須按照法定的標準向員工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簽發OFFER LETTER後又撤消錄用的行為後果不能一概而論,雙方的其他各項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都會對此產生影響。值得一提的是,被納入勞動關係的員工一方將會受到比一般民事合同當事人更為有力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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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聽後,很是鬱悶和糾結,offer都發了,怎麼辦呢?請問: 1、OFFER上是否有寫明 “您已經被本公司正式錄取,本公司將與您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類似的關於確定錄用的詞語,同時也收到了應聘者的確認,說明公司的OFFER構成了民事合同,雙方都要遵守和履行的。 2、OFFER裡面是否有寫說明入職後簽訂多少期限,這個是應聘者可以作為告公司違約的一個證據。 其次,瞭解公司是不是真的不需要這個人。 1、公司現在其他專案組主管經理是否有人員異動傾向,是否可以先把這個人招進來儲備培養。 2、公司是否有馬上要接到的專案,如果有,可以考慮聘用這個經理先行做工作準備。 解決辦法如下: 第一,和公司協商是否有其他合適的崗位可以讓他過去,如果沒有,走下一步。 第二,和當事人和氣溝通,畢竟是公司的問題,儘量和他協商,說明公司的情況,並且和他說明下次有合適的機會馬上第一時間通知他。並且李小姐要動用自己的人脈資源向自己的朋友同行推薦他,讓他可以很快找到其他工作。 第三,如果此人堅決不同意,並且說公司給他造成了損失,要公司賠償,甚至要上訴公司,而公司的OFFER條款寫明瞭正式錄用等,那麼公司敗訴的機會比較大,建議從個人角度出發,勸應聘者不要上訴(因為應聘者需要花很多時間在上面,不值得)。 之前曾經看過有人建議說為了息事寧人,讓這樣的應聘者先進來公司,然後在試用期找理由辭退他,或者簽訂的合同時間儘量縮短,讓他幹幾個月就走人,我個人不太同意這樣做,因為這個人一旦進了公司,就會拿之前鬧的不愉快盡力在公司宣揚,給其他人造成不好的印象,而且試用期是需要有力的證據來證明其不符合公司任職資格要求才能辭退人的,到時又是一件麻煩事,很多公司寧願一次性賠點錢也不願意花錢在一個本來不需要的人的身上。當然,更多公司是希望HR部門一分錢都不要花把這個事情搞定。 改善措施如下: HR在解決了這個事情以後絕對不能到此為止,應該馬上檢查公司已經有的制度流程,以免此事再次發生: 2、在應聘者背景調查、體檢等OK後再發OFFER。 3、詳細告知入職職位、工作期限、入職需準備的資料等。 4、完善公司的人才儲備,解決有專案時就招人,無專案時就炒人的問題。 總之,雖然這裡提到的是OFFER的問題,但是從中折射出來的公司業務調整靈活性和人才儲備問題,才是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