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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051406246067

      質押式回購有一定的原則性。  

    1.已經提交質押債券的上海投資者不得進行指定交易變更。  

    2.結算系統將在T日日終處理投資者透過交易系統申報的出入庫指令。也就是說,交易系統日間回報成功的出入庫申請是否能成功轉出或轉入質押庫將在結算系統日終處理後才能確定。日間出入庫成功的,結算系統日終處理時不一定成功。  

    3.出庫時的轉出數量以元為單位,但必須是1000的整數倍。多出部分將被舍尾。如根據標準券餘額計算可以轉出1900元,由於舍尾只能轉出1000元。出庫申報的結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分失敗。  

    4.國債質押期間的兌息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的。質押期間的兌付,處理當日,系統首先檢查兌付國債所涉出質證券賬戶有無欠庫。若無欠庫,則根據標準券餘額、兌付國債的標準券折算率計算出可兌付國債數量,並予以兌付劃付,且可兌付國債的劃付出庫優先於非兌付國債的出庫。若有欠庫,則全部暫不兌付。系統將該證券賬戶的國債兌付款以兌付權的形式保留在質押庫內,並按最後一次該國債適用的折算率計算標準券,直至該國債兌付權兌付為止  

    5.現有的上海證券帳戶可以交易新質押式回購。但原來已經做過回購登記的證券帳戶,在撤銷回購登記前,不能參加新質押式回購的交易。即非回購登記的證券賬戶可參加新質押式回購交易。深圳為現有的深圳證券帳戶。  

    6.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統不再接受對證券賬戶進行回購登記的申報,但接受回購登出申報。  

    7.上交所所有上市國債(包含新上市國債,不包含企業債)都可經入庫申報後作為質押券,質押券將被換算成標準券用於新質押式回購交易。  深圳除了質押式國債回購外,還支援企業債回購交易。  

    8.上海結算公司以證券賬戶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準券不可串用。質押債券與每筆融資回購交易不存在一一對應關係。  深圳結算公司以證券公司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準券可串用。  

    9.出入庫申報不支援在集合競價時間進行。  

    10.上海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並可用於T日回購融資。  深圳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但不能用於T日回購融資。  

    11.上海質押庫內的質押券可以實現當日實時替換;多餘的質押券可以實時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並進行現券交易。  深圳質押券可以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但轉回的債券當日不能交易。  

    12.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在可融資額度內進行新的融資回購,從而實現滾動融資;上海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申報將相關質押券轉回原證券帳戶,並可在當日賣出,賣出的資金可用於還到期購回款。  13上海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必須為100手(10萬資金)的整數倍,單筆數量不超過1萬手(1000萬資金);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  深圳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必須為1手的整數倍(1000元),;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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