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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範閒不是我

    綜觀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於高空架設輸電線路經過的通道如何補償的問題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法官並不能因此而拒絕裁判。相反,應充分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平衡各種利益,妥善處理糾紛,以達到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電力既關係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利益,也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而植樹造林、保護生態也是國家和公民的重要責任和義務,同時也直接與土地林木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的利益密切相關。如何在法律的範圍內協調好各利益主體相互之間、“線” 與“樹” 及“土地”之間的關係,是正確處理此類糾紛的關鍵。關於高空架設輸電線路其補償可能涉及四項費用,即“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林地安置費、林地補償費”,但正如前面所述,法律並沒有這方面的專門規定,那麼是否因此就可以認為一律不予支援。筆者認為 ,對此不能一概而論,應依具體情況而定。其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以及《土地法》、《森林法》、《電力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精神,國家法律法規在賦予電力建設企業有關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依法支付受損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定補償費用的義務。如在《土地法》規定了徵用土地或施工臨時佔用土地均應支付相應的補償費用;又如《電力法》第52條、第5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在保護區內,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等以及《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24條的規定,即“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設施,需要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或拆遷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的,電力建設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其次,參照適用有關部委規章或規範性檔案。如2003年6月4日國家林業局司局函以資權字(2003)27號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司關於對輸電線路執行《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函,該函規定電力輸電線路建設工程確需佔用徵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手續,為了保證架空電力線路安全執行而設定並劃定的保護區,透過林地並限制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林地上種植、經營林木的權利,應當依照《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佔用徵用林地手續和繳納有關費用;不限制在林地上種植、經營林木的,不應設定並規劃保護區,不得改變林地用途和辦理佔用徵用林地手續。這一檔案對於處理此類糾紛有指導意義。

      第三、對於哪些情況該補償,按照上面的分析,對佔用土地改變用途並使林木受損的,除依法辦理有關征用手續外,應支付上述四項費用,如未佔用土地,僅需砍伐林木的,則只支付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由於高空架設輸電線路即使不佔用土地以開闢保護通道,但在客觀上會對林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造成影響,因此林地人往往希望該地被佔用而獲取補償。然而林地是否需徵用,應當是由建設方根據高空架設輸電線路的高低和所經過的林地之樹木是否對線路有影響及危害程度來決定的,如果林地未被實際徵用,則不應支付林地安置費、林地補償費。儘管可能對林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所不利,也應容忍這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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