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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郭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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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財道
首先亮出我的觀點,我認為這樣的判決對於銀行的客戶來說很合理,也可以對銀行做出適當的懲罰,下面是我的一些看法。
首先看這個圖片畫線的部分,也就是說老太買入的投資基金不是建設銀行總部批准代銷的第三方理財產品,換句話說就是私自銷售這樣的理財產品,而這樣的理財產品屬於是私募基金,對於私募基金的相關的要求就是必須它的管理機構在中基協登記,募集資金完成之後也是需要備案的,根據調查顯示,這款投資理財基金並沒有按照相關的要求履行手續,其中貓膩很大。
所以本身這樣的理財產品是不合乎銀監局規定的,那麼銀行客戶買入了這款理財產品,自然是銀行方面的主要責任,在加上銀行方面工作人員的強力推薦,銀行方面也是需要為這樣的理財損失負責的,而判決銀行可以賠償四成,非常符合規定。
提示看了這樣的理財虧損75%,不知道大家是如何看待理財呢?我覺得首先應該注意風險,然後找到合適自己的理財產品。
老太在買入這款理財產品的時候預期收益寫的是10.5%,甚至更高的收益率,但是隻要是正常的理財收益率很難達到啊,更何況這是銀行的理財收益率,怎麼可能會超過10%的收益率呢?所以大家在購買理財的時候千萬不要被高額的利率誘惑,另外選擇自己可以承受風險損失的理財產品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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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鑫財經
我覺得這事已經不能用合不合理來解釋了,這是我從業10年聽到的最奇葩的一個案例呢。
奇葩在哪呢?
是理財產品虧損75%嗎?不是,銀行理財產品按照投資方向不同分很多種,我們常見的一般都是投資於債券市場的,據統計佔70%以上,雖然理論上有風險,但實際上出現風險的機率很小,老百姓把它當作保本保息的產品,銀行有時也暗地裡這麼宣傳,這樣雖然不對,但一般來說也不會出現問題,但是如果是投資於外匯、股票、期貨、房地產專案等市場,風險就無限大,理論上虧損100%都是有可能的。
是銀行只賠償40%嗎?也不是。前幾年民生銀行北京航天橋支行飛單(就是銀行工作人員銷售非本行認可的產品),民生銀行可是照單全收,賠付100%,但後來因此監管部門下達了一系列規定,禁止銀行剛性兌付,必須把責任分開,該誰承擔的就有誰承擔,所以你現在去銀行買理財,會發現要嚴格的執行錄音錄影雙錄,誰說過什麼話,認不認可都有“證據”。所以這個比例也不算奇葩。
那麼奇葩在哪呢?是建行支行領導指使員工推銷“飛單”,本來這個產品是集資處理建行不良資產的,風險性很大,但是經過這麼處理可以解決建行某支行不良貸款問題,但建行本身是不賣這個產品的(也就是對於建行這個是飛單),內部卻有指標每個支行必須怎麼樣,領導為了完成指標就攤派給員工,後來有報道說出了事要處理員工,員工集體反映情況最後作罷,改為銀行承擔責任。
所以啊,有問題打電話投訴,銀行員工有時候也是被逼無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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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家族財富密碼
這是一個非常不好的判決,造成的社會影響很惡劣!
第一,相對於銀行,消費者原本就是弱勢,尤其是上了年紀的人。銀行更應該有告知的義務。在投資者心中,銀行是具有一定公信力的,銀行對於自己代理銷售的產品,相信沒有完全告知客戶,否則一是客戶不會起訴銀行,也不會有這麼多客戶權益受到損失。尤其是年紀大的投資者,一般投資是非常謹慎的,一般不會輕易購買風險如此之高的理財。銀行方面很可能避重就輕,只說高收益,不說高風險。
第二,銀行方面涉嫌欺詐行為,作為投資理財的投資者有被騙的嫌疑,應當投訴有關部門,涉事人員應當進行嚴懲。如果涉嫌欺詐,就是另外一個性質了。有可能觸及到法律,不僅僅是民事糾紛,該坐牢的坐牢、該判刑的判刑。嚴懲不貸,以儆效尤。
銀行方面經受過的理財很多,正常的理財一般收益率在3-5%,而高達10%的理財產品,難道銀行方面就沒有質疑過嗎?更是把這款理財推向數名非高風險偏好的投資者,這種情況下銀行不覺得不妥嗎?
顯然,銀行是知情的,至於為什麼這麼做,有什麼利益勾結,個人認為不應該只停留在表面,需要 徹查。
第三,銀行方面雖然不負擔主要責任,但是從整個事件看,應該是第一責任人。看似是第三方無力賠償,銀行監管不利。所以第三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銀行負連帶責任。但問題又來了,投資者作為弱勢群體,在後面追討60%賠償的時候,是被動的地位。這個時候法律應當兼顧公平,由銀行先墊付,其餘的錢由銀行方面向第三方追討。
家族財富管理高階研究員:金鐮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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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客戶不知情的狀態,卻因獲取了客戶信任,而向客戶銷售了相關的產品,且以銀行作為背書的條件,那麼銀行一方還是需要負有較大的責任。對於違規推銷產品的銀行工作人員,更是需要承擔較大的責任。實際上,關鍵所在,還是在於幾個因素,一個是客戶是否知情、一個是銀行工作人員是否藉助銀行名義暗地推銷其餘非銀行自身的產品;一個是銀行是否有具體的風險揭示以及錄音影片。此外,則需要關注到銀行機構到底與這家發行理財產品的公司的關聯性,而這也將會直接影響到客戶的切身利益,也將會直接影響到最終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