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關係不同。
調整工傷法律關係的部門法是《工傷保險條例》,屬於勞動社會法的範疇,並且認定工傷的前提為存在勞動關係或者是特殊規定,需要適用勞動法律的關係,一般情況下頃向保護職工權益。而調整人身損害賠償的部門法是《侵權責任法》及其司法解釋,屬於民事法律的範疇。
工傷法律關係適用的是無過錯原則,只要發生工傷事情,用人單位就要承擔工傷責任,不管職工是否存在過錯。而侵權責任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侵權的責任按照雙方的過錯劃分雙方的責任。個別情況下,也有按照無過錯責任進行處理的規定。
工傷中,勞動能力鑑定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工傷之外的侵權責任採用《人體致殘程度分級》進行司法鑑定。適用兩個鑑定標準的鑑定結論差別較大,一般情況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可以評定為十級傷殘的,採用侵權的《人體到致殘程度分級》可能就評不上傷殘。並且《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鑑定時,如果存在兩處同等級的傷殘的話,可以晉一級,也就說如果一個有兩處受傷,都是八級傷殘的話,那麼總體就是七級傷殘,而《人體致殘程度分級》不在晉升問題。
工傷賠償的主體是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而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都是實施侵權行為的自然人。並且,侵權與工傷存在競合問題,有時一般的侵權行為,可以同時形成侵權人的債權責任和用人單位的工傷責任。此種情況下,可以獲得工傷賠償和侵權賠償的雙賠,但是醫療費用除外。
工傷賠償的專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護理、評殘後的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醫療費、工傷康復費、輔助器具費等專案,侵權賠償的專案: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專案。
(一)工傷程式相對複雜。需要透過工傷認定、存在勞動關係仲裁、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賠償協商、協商不成再仲裁等程式,以上每一步都可能會引起訴訟。工傷賠償的程度多、時間相對較長。
在工傷認定中,如果職工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那麼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用人單位不能證明,職工受傷不是工傷的,可以採集職工的主張而認定工傷。而侵權責任中,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當然也有舉證倒置的規定。
工傷認定是行政確認,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用人單位需要在發生工傷事故起一個月內,職工應當在一年內提起認定。並且可能引起行政複議、民事訴訟程式、行政訴訟程式,期限相對較多。而侵權責任中,一般直接起訴即可,所以適用一般訴訟時效,也就3年的時效,但是法律也有特殊的規定。
一、法律關係不同。
調整工傷法律關係的部門法是《工傷保險條例》,屬於勞動社會法的範疇,並且認定工傷的前提為存在勞動關係或者是特殊規定,需要適用勞動法律的關係,一般情況下頃向保護職工權益。而調整人身損害賠償的部門法是《侵權責任法》及其司法解釋,屬於民事法律的範疇。
二、歸責原則不同。工傷法律關係適用的是無過錯原則,只要發生工傷事情,用人單位就要承擔工傷責任,不管職工是否存在過錯。而侵權責任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侵權的責任按照雙方的過錯劃分雙方的責任。個別情況下,也有按照無過錯責任進行處理的規定。
三、傷殘標準不同。工傷中,勞動能力鑑定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工傷之外的侵權責任採用《人體致殘程度分級》進行司法鑑定。適用兩個鑑定標準的鑑定結論差別較大,一般情況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可以評定為十級傷殘的,採用侵權的《人體到致殘程度分級》可能就評不上傷殘。並且《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鑑定時,如果存在兩處同等級的傷殘的話,可以晉一級,也就說如果一個有兩處受傷,都是八級傷殘的話,那麼總體就是七級傷殘,而《人體致殘程度分級》不在晉升問題。
四、賠償主體不同。工傷賠償的主體是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而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都是實施侵權行為的自然人。並且,侵權與工傷存在競合問題,有時一般的侵權行為,可以同時形成侵權人的債權責任和用人單位的工傷責任。此種情況下,可以獲得工傷賠償和侵權賠償的雙賠,但是醫療費用除外。
五、賠償內容和標準不同。工傷賠償的專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護理、評殘後的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醫療費、工傷康復費、輔助器具費等專案,侵權賠償的專案: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專案。
六、賠償的程式不同。(一)工傷程式相對複雜。需要透過工傷認定、存在勞動關係仲裁、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賠償協商、協商不成再仲裁等程式,以上每一步都可能會引起訴訟。工傷賠償的程度多、時間相對較長。
七、舉證責任不同。在工傷認定中,如果職工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那麼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用人單位不能證明,職工受傷不是工傷的,可以採集職工的主張而認定工傷。而侵權責任中,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當然也有舉證倒置的規定。
八、時限規定不同。工傷認定是行政確認,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用人單位需要在發生工傷事故起一個月內,職工應當在一年內提起認定。並且可能引起行政複議、民事訴訟程式、行政訴訟程式,期限相對較多。而侵權責任中,一般直接起訴即可,所以適用一般訴訟時效,也就3年的時效,但是法律也有特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