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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你永遠追不上的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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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1852303238923
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2、由依法取得批發銷售資格的單位統一佈設; 3、應設專人銷貨,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裝置,並張貼明顯的禁菸禁火標誌; 4、銷售地點周邊200米範圍內,沒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半徑50米範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5、零售網點菸花爆竹存放數量不得超過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5公斤)。
6、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具備相應的資質。 同時,提交下列申請檔案、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佈設該零售網點的批發銷售單位出具的對該網點安全條件的稽核意見; 3、與批發單位簽訂的安全供銷合同; 4、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影印件; 5、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資質證明。 二、 監督管理 按照省安監局的總體部署意見,針對我市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數量多、分佈廣、情況較複雜等特點,為了充分發揮縣區安監部門的屬地監管作用,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單位申請、分級實施、屬地監管的原則。分級範圍劃分如下: (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負責全市批發企業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頒發管理工作; (二)縣、區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科)(以下統稱縣級安監局)負責本轄區內零售網點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頒發管理工作; 凡本市轄區內從事煙花爆竹銷售的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必須接受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阻撓。 三、 辦理程式 (一)市安監局發證程式:批發企業申請→縣級安監局初審後上報→市安監局受理→市安監局業務科室稽核並提出意見→市安監局分管領導籤具意見→市安監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發證→市安監局制證、發證→定期公告。 (二)縣級安監局發證程式:零售網點申請→鄉鎮、辦事處安監部門初審後上報→縣級安監局受理→縣級安監局業務股室稽核並提出意見→縣級安監局分管領導籤具意見→縣安監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發證→縣級安監局制證、發證→報市安監局備案→公告。
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辦理流程:
1、經營單位向所在地安監局提出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各辦鎮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業戶的申請材料和經營場所的安全條件是否達標進行受理、初審。
2、各辦鎮到現場對安全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標準的將申請材料集中上報區安監局;不符合標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3、區安監局按審查標準對初審意見進行稽核。不同意初審意見的,提出審查意見及理由,按原渠道返回受理人。
4、區安監局工作人員通知透過複審的申辦人參培日期,對條件不達標,決定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相關培訓工作由區安監局統一組織、市安監局統一培訓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區安監局負責簽發上崗證;考核不合格的,轉入下一期培訓班學習,仍然不合格的,不再頒發上崗證件,並取消本年度零售資格的申請。
5、對考核合格的零售業戶頒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並簽署《安全承諾書》。由區安監局工作人員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進行歸檔,並簽字確認。 申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和應提交的材料: 1、應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本地區煙花爆零竹售布點的安全條件; (2)工商登記註冊的各類經營單位及個體工商戶; (3)建立主要負責人、經營人員安全責任制,並制定購銷管理、儲存保管等各項制度; (4)按照《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現場檢查表》的要求,經現場檢查合格; (5)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並經安監部門考核合格; (6)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的其它條件。 2、應提交的材料: (1)經營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各類經營單位營業執照影印件(新申請單位應提供工商部門發放的《預先核准名稱通知書》、新申請個體工商戶持《名稱查詢卡》); (3)主要負責人和經營人員經安監部門安全培訓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4)安全管理制度(影印件); (5)零售點周邊安全條件說明; (6)經營場所產權或租賃證明檔案影印件; (7) 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限制經營的區域和品種、規格: 1、禁銷區域: (1)集貿市場、節日售貨大棚、展覽展銷會、山(廟)會、超市、購物廣場、各類批發市場、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的場所; (2)國道、省道兩側均不準經營煙花爆竹; (3)禁止走街串巷和室外擺攤經營煙花爆竹。 2、禁銷品種及規格: (1)禁止經營質量不合格和三無產品(無廠名、無地址、無商標)及無生產許可證產品; (2)禁止經營未加貼安監部門監製的專用防偽標籤的產品; (3)禁止經營拉炮、摔炮、打火紙、月旅行、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等及無規則飛行軌跡的煙花爆竹產品; (4)禁止經營給個人或非專業燃放單位單支裝黑火藥2.0g及以上、裝其他藥劑1.0g(原為0.5)及以上、外形尺寸超過長度90mm直徑15mm以上的大爆竹;禁止經營給個人或非專業燃放單位單支裝藥50g及以上的煙花; (5)禁止經營給個人或非專業燃放單位單筒直徑超過76mm(三寸)及以上的禮花彈; (6)公安機關禁止燃放的其他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