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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幸福像花兒一樣2020

    看所處什麼樣的公司,外企沒有這樣的事,很尊重人權的,私企也有勞動法的,如果撕破臉了不能幹了,那就拿法律武器維權

    但是中國大國企就這樣沒有人權,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加班無底線無節制,所以我只做外企

  • 2 # 善思慎行3

    不加班就開除,表示內容不詳。如果就是因為不加班就被開除,這是一個資本家開的企業,他己違法了,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訴。政府應該出面治理。

  • 3 # 0532福星

    不加班,肯定不可能直接開除,但是,公司會有各種招,現在就業壓力大,你不幹,有很多人擠破頭想進來。供大於求,沒辦法!

  • 4 # 1秒萬年

    加班是自願的,一般要常加班的公司,招聘的時候會說明要常加班的,如果不是常加班那種,那就是公司業務太忙,偶爾要加一下班那種,如果公司就你不加班,這樣影響不好,就算沒你什麼事,也是要去的,如果你有事沒時間,是可以響你上司請假的。

  • 5 # 哈牛兄弟

    我可以肯定的告訴你,不加班是不會被開除的。

    每一個單位都存在加班的情況。但是每一個單位,都有人性化的一面。我打工也將近20年了。一般廠裡讓加班,我都會去加,這樣能多掙一點錢。累了和領導說說,就歇兩天。領導也不為難你。這一點機械廠比富士康之類的電子廠好太多了。富士康裡面的工人,大部分都想加班。因為只有加班了,他們才能多掙點錢。也許好多人看到我這樣說不理解。那是因為你們沒有去靜下心來了解這些農民工。 農民工出來打工,不怕苦不怕累,就怕不加班。不加班意味著一個月少掙一兩千塊錢的加班費。一兩千塊錢對於有錢的人來說,不算什麼。但是對於農民工來說,可能是孩子一個學期的學費。對於電子廠裡面的加班,我也是有點了解的。只要不是身體有病,或者真的有事。一般來說,工人都是要天天加班的。但是不加班也不會被開除,是可以請假的。

    在咱們國家。不加班是不會被開除的。不加班會影響你的收入。影響你在公司的晉升。現在,90後00後不願意進廠,在以後越來越個性化的時代。加班會越來越少。在工業智慧化的時代,工人也會越來越少。

  • 6 # 牆頭獨等紅杏來

    不加班不會被開除、但會被老闆上司排擠、在這拍馬屁都能升職的社會!能力固然重要、但為人處事不行,做再多也沒用

  • 7 # 職場劉小小

    勞動法關於員工加班的相關規定。

    有的用人單位會在公司規章裡規定,當公司需要員工加班時,員工不能夠拒絕公司的加班安排,倘若拒絕,公司可以給與員工警告或者罰款;員工若多次無理由地拒絕加班,給公司帶來不好影響的,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這也就是說,如果員工你違反了我公司的規章制度,我就可以將你開除。

    用人單位關於員工加班的自行規定有沒有違反勞動法呢?如果員工真得無法加班,是否可以拒絕用人單位提出的加班請求呢?

    根據《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根據《勞動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所以從上面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加班需要佔用員工的休息時間,所以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是需要和員工進行協商的,只用在員工自願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員工不願意,這個時候用人單位是不能強迫員工加班的,因為休息權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權利。

    變相強迫員工加班的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很多公司都會慣用的套路,給員工分配的任務在8個小時內根本無法完成,員工為了賺取用以生存的勞動報酬,只好硬著頭皮完成公司規定的工作量。然後我們就看到了員工不得不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從而變成了“自願”加班。

    既然法律有明文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那麼作為員工,如果認為公司給分配的任務工作量大,無法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完成,有權利向單位提出協商修改的想法。至於勞動量如何規定,每個地方也是不一樣的,具體的可以自己去查檢視。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安排員工加班的情況。

    通常說來,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要求勞動者進行加班的,但是如果出了緊急情況,當威脅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法律是允許公司延長工作時間的。比如說:

    ⑴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情況,使人民的健康安全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⑵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要及時搶救的;

    ⑶必須利用法定節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⑷為完成國家的任務

    所以,根據勞動法第42條、《勞動部關於<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這4中情況下員工若是拒絕加班,用人單位可以選擇開除。

    總結:

    前面說到,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應該是本著協商的原則,可能有人會問,我們平時加班的時候,公司也沒有和我們協商啊?這裡想說的是,員工接受了公司的安排進行加班,實際上就代表了公司以實際履行方式與員工協商一致了。

    勞動法不是對勞動時間做了詳細的規定嘛,正常的延長時間付給你加班費就可以了;如果加班超過了法定的時間,關於加班費的事情與用人單位又協商不成,那就只能去仲裁機構或者法院解決了,投訴超長加班的話,直接去找勞動監察部門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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