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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珍愛一生9066

    不予處分和免於處分區別

    1、行為輕重

    免予處分,是指處分決定機關對雖有違紀行為,但情節輕微,且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違紀行為人免予處分的一種處理措施。

    不予處罰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或者行為人雖實施了違法行為,但由於法定原因而免除處罰。

    2、範圍

    不予處分範圍包含免予處分行為中,雖有違紀但情節輕微的行為。

    3、情形

    其違紀的情節輕微,本人經過批評教育又改正了錯誤的,才給予免予處分。

    不予處罰的情形有以下幾種: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處罰機關應當責令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和能辨認或者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應對實施的違法行為負責,接受行政處罰。

    不滿14歲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因其未達行政處罰責任年齡,不予處罰,但要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不予處罰與免予處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予處罰針對的是某一行為不完全具備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或者雖然在形式上具備了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但由於存在法定事由而使得該行為的違法行為得以消除。

    在《行政處罰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中,該種違法行為已經滿足了行政違法行為的全部構成要件,但因為在情節、主觀、社會危害性等方面同時具有特殊性,且並未對行政法所保護的利益造成損害,因而不認為其屬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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