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生產企業生產的某批次包裝飲用水,經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抽檢,被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19298-2014)要求,不合格專案為銅綠假單胞菌,檢出值為16;13;14;19;18CFU/250ml。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A企業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其產品屬於“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按照“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A企業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定,屬於“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按照“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其進行處罰。
【評析】
上述兩種觀點爭議的焦點在於:銅綠假單胞菌超標能否定性為致病性微生物超標。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第一,從銅綠假單胞菌超標這一行為的性質分析。2015年5月24日實施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19298-2014)(以下簡稱“新修訂包裝飲用水標準”),適用於除飲用天然礦泉水之外的所有直接飲用的包裝飲用水。新修訂包裝飲用水標準是在《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19298-2003)及《瓶(桶)裝飲用純淨水衛生標準》(GB17324-2003)的基礎上整合修訂而成。新修訂包裝飲用水標準與GB19298-2003、GB17324-2003相比,顯著變化之一就是修改了微生物限量:保留了大腸菌群指標,新增了銅綠假單胞菌指標,不再保留菌落總數、黴菌和酵母計數、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菌及志賀氏菌指標。新修訂包裝飲用水標準規定銅綠假單胞菌限量為n:5,c:0,m:0(CFU/250ml),即在被檢的5份樣品中,不允許任一件樣品檢出銅綠假單胞菌。因此,本案例中銅綠假單胞菌檢出值違反了新修訂包裝飲用水標準的限量要求,該行為屬於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
第二,從銅綠假單胞菌產生的原因及危害方面分析。銅綠假單胞菌又名綠膿桿菌,是一種常見的革蘭陰性桿菌,廣泛分佈在水、土壤、食品以及醫院等環境中。對抵抗力較弱的人群存在較大健康風險,容易引起急性腸道炎、腦膜炎、敗血症和面板炎症等疾病。包裝飲用水中銅綠假單胞菌超標的主要原因有:水源受到汙染,或生產過程中衛生控制不嚴格,從業人員未經消毒的手直接與飲用水或容器內壁接觸;或包裝材料未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第三,從銅綠假單胞菌的致病性方面分析。原國家衛生計生委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19298-2014)問答》中明確,銅綠假單胞菌為條件致病菌。條件致病菌即在某種特定條件下可致病的細菌。也就是說,正常菌群之間,透過營養競爭、代謝產物的相互制約等因素,維持著良好的生存平衡。在某種特定條件下,這種平衡關係被打破,原來不致病的正常菌群中的細菌可成為致病菌,即條件致病菌。由此看出,條件致病菌與致病菌是有所區別的。因此,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將銅綠假單胞菌超標理解為致病性微生物超標是不正確的。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針對該問題也給出了參照意見。該意見明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對應的相關指標專案包括但不限於: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黴菌、銅綠假單胞菌(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等微生物指標。由此可見,銅綠假單胞菌經檢驗不符合新修訂包裝飲用水標準,應定性為“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因此,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
A生產企業生產的某批次包裝飲用水,經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抽檢,被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19298-2014)要求,不合格專案為銅綠假單胞菌,檢出值為16;13;14;19;18CFU/250ml。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A企業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其產品屬於“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按照“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A企業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定,屬於“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按照“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其進行處罰。
【評析】
上述兩種觀點爭議的焦點在於:銅綠假單胞菌超標能否定性為致病性微生物超標。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第一,從銅綠假單胞菌超標這一行為的性質分析。2015年5月24日實施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19298-2014)(以下簡稱“新修訂包裝飲用水標準”),適用於除飲用天然礦泉水之外的所有直接飲用的包裝飲用水。新修訂包裝飲用水標準是在《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19298-2003)及《瓶(桶)裝飲用純淨水衛生標準》(GB17324-2003)的基礎上整合修訂而成。新修訂包裝飲用水標準與GB19298-2003、GB17324-2003相比,顯著變化之一就是修改了微生物限量:保留了大腸菌群指標,新增了銅綠假單胞菌指標,不再保留菌落總數、黴菌和酵母計數、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菌及志賀氏菌指標。新修訂包裝飲用水標準規定銅綠假單胞菌限量為n:5,c:0,m:0(CFU/250ml),即在被檢的5份樣品中,不允許任一件樣品檢出銅綠假單胞菌。因此,本案例中銅綠假單胞菌檢出值違反了新修訂包裝飲用水標準的限量要求,該行為屬於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
第二,從銅綠假單胞菌產生的原因及危害方面分析。銅綠假單胞菌又名綠膿桿菌,是一種常見的革蘭陰性桿菌,廣泛分佈在水、土壤、食品以及醫院等環境中。對抵抗力較弱的人群存在較大健康風險,容易引起急性腸道炎、腦膜炎、敗血症和面板炎症等疾病。包裝飲用水中銅綠假單胞菌超標的主要原因有:水源受到汙染,或生產過程中衛生控制不嚴格,從業人員未經消毒的手直接與飲用水或容器內壁接觸;或包裝材料未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第三,從銅綠假單胞菌的致病性方面分析。原國家衛生計生委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19298-2014)問答》中明確,銅綠假單胞菌為條件致病菌。條件致病菌即在某種特定條件下可致病的細菌。也就是說,正常菌群之間,透過營養競爭、代謝產物的相互制約等因素,維持著良好的生存平衡。在某種特定條件下,這種平衡關係被打破,原來不致病的正常菌群中的細菌可成為致病菌,即條件致病菌。由此看出,條件致病菌與致病菌是有所區別的。因此,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將銅綠假單胞菌超標理解為致病性微生物超標是不正確的。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針對該問題也給出了參照意見。該意見明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對應的相關指標專案包括但不限於: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黴菌、銅綠假單胞菌(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等微生物指標。由此可見,銅綠假單胞菌經檢驗不符合新修訂包裝飲用水標準,應定性為“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因此,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