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二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先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研究確定總體規劃中的重大問題,作為編制規劃成果的依據. 第四章 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第一節 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佈局提出設想. 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佈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範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範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範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佈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於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佈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佈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範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佈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範圍應當位於城市的行政管轄範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並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範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佈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佈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佈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佈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佈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範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範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保護範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範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佈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佈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佈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汙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範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方法,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範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溼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佈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佈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佈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幹道系統網路、城市軌道交通網路、交通樞紐佈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範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佈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體位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汙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佈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字、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 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字、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字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二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先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研究確定總體規劃中的重大問題,作為編制規劃成果的依據. 第四章 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第一節 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佈局提出設想. 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佈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範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範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範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佈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於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佈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佈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範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佈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範圍應當位於城市的行政管轄範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並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範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佈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佈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佈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佈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佈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範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範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保護範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範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佈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佈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佈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汙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範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方法,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範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溼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佈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佈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佈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幹道系統網路、城市軌道交通網路、交通樞紐佈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範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佈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體位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汙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佈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字、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 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字、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字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