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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空想QWQ

    業主大會根據法律程式罷免業主委員會決定和公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透過。只有這一個條件,只要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透過即可解聘物業公司。不過要考慮合同執行的問題,要看在解聘之前與物業公司簽定的合同是如何規定的,如果不是因為物業公司違約而業主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話,可能要按照合同要求給予物業公司一定的賠償。如果認定物業公司有違約,一定要有證據並且得到物業公司的認可,否則仍然可能要對物業公司進行賠償。若一定要解聘物業公司的話,這點必須要在召開業主大會時說清楚,免得一旦要求賠償沒有業主願意出錢,到時候事情就很不好辦了。總之罷免要兩點:1、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透過2、根據物業管理合同找到物業公司違約證據

  • 2 # 宜人生活

    根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是業主大會的權力。

    一旦要“罷免”業委會,應當是業委會成員具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不履行委員職責的;

    (二)利用委員資格謀取私利的;

    (三)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四)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當業主委員會成員出現上述情況時,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可以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當然,業委會成員不會自己“罷免”自己。因此,只有持有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才可以召開業主大會。

    提出“罷免”動議後,提議人應提交“罷免建議書”,建議書中闡明“罷免”事實,列出證據和依據,提供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附議。街道稽核後,符合法律規定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經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罷免”動議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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